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TRIPS 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docx

    • 资源ID:1475412       资源大小:25.74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TRIPS 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docx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欧盟、德国及中国临时措施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院职权,从法律比较的视角,论述权义制衡原则在临时措施中的至要性。一、对抗中的权利与义务(一)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权学问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是权利人及利吉关系人在其权利受到或者即将受损宙时的一种向法院寻求爱护的权利。其中,利宝关系人包括学问产权的许可运用人、合法继承人等。这种申请权在中国、第国及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得到了明前2.按TRlpS第50条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可有两类:停止侵权措施申请与证据保全申请.而从欧盟R1.2004/48/EG准则3及中国目前的相关条文看,临时措施除了这两种之外,还可包括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的申请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中国与第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解除阻碍、返还及受借的恳求权。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来源。但学问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并不支持权利人的诉前受偿主见。诉前临时措施的目的在于限制,甚至停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假如是财产保全申请,还将干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产生影响,如被扣押、杳封等。欧盟R1.2004/48/EG中还明确规定了可以对被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原料等进行扣押。可见,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权的功效是很大的。对这样-项会产生重大后果的权利,必需通过相应的义务及相对的权利加以制约,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权利义务的对抗。相应义务指申请人因生见申请权而必需履行的义务。相对的权利则是指被申请人为对抗该申请权而享有的权利。(二)与申请权相对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权的合理主见与防止滥用,法律为申请人规定了举证与担保两项重要义务。1 .举证义务依据TRIPS第50条第3款,申请人有义务供应“物可合理取得的证据''证明其主见成立的理由。须要证明的事实范围依申请临时措施的类型而定。除证明权利人的合法性外,对于惇止侵权措施而言,证明侵害的存在或威逼是至关重要的;对F证据保全,重要的则是证明证据面临的危急程度;假如涉及财产保全,则还要证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此外,若法院要求,申请人还应供应必要的信息,有助法院对要执行临时措施的产品进行确认(TRlPS第50条第5款)。不过,举证不单纯是一项义务,还是一种权利。申请人有权利向法院供应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一切证据。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与诉讼中的举证最大的区分在于:前者不确定须要质证(这在临时措施程序中体现为“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XD,而后者必需质证“那么,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前提卜.,法院如何推断证据的证明力呢?在举证过程中,关于权利人合法性的证明问题相对清晰,尤其是商标权与专利权等须要注册登记的权利.举证中最简洁产生疑问的地方主要有:对著作权及相邻权权利人的合法性的证明;对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以及侵宙程度的证明;对而据即将减损或灭失,以及对后期执行难以保障的证明.中国与德国在对待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证据证明力这个问题上的方法是有差别的.这里,我们不妨看一看谯国的“使信(GlaUbhaftmaChUng)”原则5.一般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需对自己的主见供应“完整”的(足可胜诉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286条第1款第1句).但在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供应能够致使人信任的证明材料(镌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使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6.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丁。明显性的低程度证明”7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明显性”8的举证方式。详细而言,只要在一般状况下,能够证明申请人明显是合法权利人,并证明侵害明显存在或明显会发生时,则中请停止侵权的主见应当成立.其它措施的证明亦同。在英美的临时措施程序中,“可胜诉性”是法院做出裁定的评判标准之一。而在德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足以使当事人胜诉,却只是诉讼程序中才需考虑的问题。既然是临时措施,那么,它与诉讼是严格区分的。第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使信原则”好像更加符合临时措施之特别性的要求。由于临时措施程序并非诉讼程序,不应当要求实施与诉讼程序一样缜密的举证成任,否则将有碍法院做出临时、快速的反应,临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临时”的意义。但使信原则也同时降低权利人的举证义务,而它是否有可能会给权利滥用供应便利呢?答案是审定的。所以,德国诉讼法特别看重申请人的担保义务。由于供应了足够的担保,德国法院目前甚至可允许申请人在不进行“使信”式举证的前提下做出假扣押裁定(德民诉法第921条).与英美的“可胜诉性”相比,“使信”式举证可以是临时措施程序中一种有益的指导原则。但是,过度地降低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也是不行取的“不能因为供应r足够担保而放弃要求举证.我们在这方面可以批判性地吸取“使信”式举证的优点,从而有助于我国为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与采信问题建立一个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指导原则。与举证义务相对的察看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在举证时常常会面临举证困难的向胞.考虑到权利人可能无法供应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申请,尤其是当能够证明证据处于对方当事人或其它第三人限制卜时,TRIPS第13条给予司法机关在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漏的前提下,可以货令驾驭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供应证据的权利。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权义制衡原则。作为一项义务,举证对于权利人来说,假如太过苛刻,也是不合理的.那么就应当有一项与举证货住对抗的权利产生,否则,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又变不出证据的状况卜.,只有放任侵需的接著,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TRIPS第43条的这个规定,在欧盟R1.2001/48/EG中也得到了明确。针对这个问题!,德国民法第809条给予了申请人察看权。假如能够提出合理理由,证明查看一个非自己占有的物对自己有合法的利益时,物的占有人应当允许其查看或出示该物。放到临时措施中看,申请人假如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占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出示该证据。Fl前德国学术界还呼吁在第809条中增加个规定,Hll:法院应有权为实施临时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临时措施程序中,假如申谙人无法供应足够i正据,但又能证明证据处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一:人限制之下时,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耍求证据占有人出示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中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这一规定不宜适用于临时措施程序中。法院不必因临时措施而去调查取证,那应当是诉讼阶段的问题。诉前措施与诉讼是应当严格区分的。但对于让证据占有者出示证据的问题,应当是可以明确在法律规定中的.2 .押金或担保除举证外,申请人必需担负的另一项重要义务就是缴纳足够的押金或供应担保.对此,不仅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做出了规定,中国和镌国的国内法也做了明确。此义务的意义在于爱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权利人滥用临时措施对于学问产权诉前临时措施中的担保问题,中国和德国的现行法律都有必要进行一些完善。德国目前的证据保全程序并不要求申谙人的担保。在完善整个证据保全制度的过程中,担保问题必需像在其它临时措施程序中一样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临时措施程序中,担保是一项原则性的义务。无论是停止侵权措施还是财产保全措施,都必需供应足额担保.只有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才规定法院视状况,耍求申请人供应担保,尤其是当保全会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商誉贬损和严峻丢失市场竞争优势)时。一般状况F.证据保全不确定公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只有出现被申请人财产作为证据应当被扣押或查封的类似状况时,财产及财产利益才有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中国学问产权临时措施规范中还明确了追加担保的规定。裁定实施的临时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货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仃关措施。这些方面,中国胜利阅历是值得举荐的。担保中的大难题是担保额度的确定。除证据保全措施中的担保外,我们不能简洁地以案件的标的确定担保额度。目前通行的方法就是以实行临时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根击来推断9.要确定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需先对所针对的学问产权进行评估。而对于评估问题,尤其是新兴科技方面的评估,各国间以及各国国内都存在许多差异。对成熟技术评估相对简洁,但许多新兴技术的评估,方面缺乏高级评估人才:另方面,技术所涉及的领域尚未形成些商业惯例或模式,业界本身对技术的评价各不相同。除此之外,精确的推断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由于本文重点在于阐述权义制衡原则确立的宏观问题,所以,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详细细微环节不在此做深化探讨。二、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申请人的权利1.陈述权与申请复审权TRIPS没有规定法院在做出临时措施确定前是否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只是规定了在紧急状况下,法院可以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状况下而做出确定。所谓紧急状况是指:任何拖延都将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行弥补之损害或在仃关证据明显有被销毁的危急时。须要留意的是,50条第4款规定,在未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依照申请人单方恳求做出临时措施确定后,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史审。在纪审中,应当进行言词辩论,以保障被申请人陈述的权利。这里,笔者留意到第50条第2款中对'Tnauditaalteraparte''的个翻译上的问题。该诃在一种中文翻译中被称为“不(对被申请人)作预先通知”10.,但这种译法没有揭示该词内在的含义:另种中文摘译中'TnauditaalteraParte”被洋为“开庭前依照方当事人恳求”11.依据WTo官方网站对该词的说明,以及比照牛津高校出版的法律词典12,英文的精确表达应当是*withoutpriorhearingoftheotherside"13.即: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德文中它被翻译为aohneAnhocrungderandercnParteiw14»即: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这几个译文中,英文与德文的意思是一样的。精确地说,“inaudilHalteraParIe”的中文意思应当是“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谓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audialteramPartem)是指:在做出确定前,应当供应对方当事人公允的机会,以陈述其自己的立场,且知悉另一方当事人主见的状况,并时之进行答斛U5.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有三层涵义:陈述自己立场、知悉对方主见和答辩。因此依据TRlPS的这条规定,只有在任何拖延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不行补救的损宙时,或存在证据被销毁的自不待言的风险时,法院才有权在不让被申请人知悉,I1.不进行相关言词辩论的状况下做出临时措淹吩咐。既然只有在紧急状况卜才能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那么,一般状况卜就应当听取。换言之,原则上,法院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这是TRIPS给予被申请人的一项重耍权利一陈述权.它是被申请人在面对临时措施申请时的一项重要制衡机制,更是怯院精确审理临时措施申请的重要协助手段。但是该项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依据相关司法说明16的规定,法院必需在48小时内对临时措施申请做出裁定。这在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是不常见的,它充分反映/中国对百效临时措施的期望与要求.但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也应当考虑两个问题:第一,“48小时”对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而言,是否太过志向?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18小时”内所做出的裁定的正确性高不高?笔者没有驾驭相关的牢靠资料,因此不敢妄下结论,其次,由“48小时”的规定,陈述权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剥夺了必要的“生存空间”。短短的48小时是很难期盼能够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那么,从实践的角度上看,被申请人的陈述权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虽然我们不须要把TRIPS的相关规定逐字逐句的移植到国内法中,但是,一些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加以考虑的。对于陈述权,TRlPS己经给我们明确一个好用性很强的原则一紧急时可以不听取陈述。把握好这一原则是实现临时措施程序中“权义制衡”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公允原则的切实体现,而且它也的确能够为法院的审理工作供应必要的支持.假如临时措施在裁定前未听取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则有权向法院申请更审,纪审中被申请人享有陈述权(TRIPS第50条第4款)。换言之,假如在临时措施裁定前,已经听取了被申请人陈述的,则不能针对该裁定提出第审。第审的目的主要是检查临时措施裁定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权利人权利状态的审杳、申请理由的成立等。由于被申请人在整个程序中是比较被动的,尤其是法院不听取其陈述时,旦裁定出现错误,被申请人利益必将受到损宙。发审是对法院裁定的正确性与公正性的必要检验措施,中国对该问题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德国H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R1.2001/48/EG准则中也有相同规定。但是,中国与德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关于复审的问题都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中国没有时学问产权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是否能够适用更审做出规定。由于证据保全也会干脆关系到被申请人的权益(如扣押或查封证据或涉及商业隘私时),所以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目前德国的证据保全裁定是不行抗辩的(例民诉法第490条第2款),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中不能适用更审。这与TRlPS协议不符,所以R1.2004/48/EG要求欧盟成员国应当明确复审的适用。我们应当对复审加以足够的戊视,因为它是被申请人在整个诉前临时措施程序中唯一可以提出抗辩的机会。这对达到权利的制衡是至关重要的.既然有的临时措施裁定经过J'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程序,有的因状况紧急而没有听取,那么,这两类裁定的效力是否有差别呢?TRlPS并没有为我们供应解决方案。对于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44/2001(CouncilRegulation44/2001,也被称为BnISSeISIRegUIatiOn)17或许可以给我们供应一点思路。依据该规则,假如成员国法院所做出的学问产权临时措施裁定也涉及在其他成员国内执行的问题时,则该裁定无需特别程序便可得到承认。但,欧洲法院认为,若法院在做出临时措施裁定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不能得到承认。缘由在于:被中谙人尚未获得任何机会进行抗除这关系到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平缸再者,未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被申请人有权提出更审。假如一国法院承认了该裁定,那么一旦提出更审,这个承认就陷入了通尬的地步.因此,陈述权的问题切不行简洁对待,更不行因重视效率而忽视/其存在的意义.2.知情权临时措施的裁定,只要法院认为仃必要,可以在不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状况下做出。这是为了保障临时措施的快速高效。但是被申请人也享有知情权。所以TRIpS第50条第4款中规定了,在做出这种裁定后必需刚好通知被申请人,知情权是被申请人主见史审权的前提,应当得到保证,这方面,中德法律是相同的。但德国对于“刚好”的说明是“老不拖延”;而中国则将这一概念详细化了:裁定后5日内。详细的期限更有利看实践操作,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贯风格“德国许多学者对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详细诉讼期限等问题(如: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表示了很高的赞誉.尤其在临时措施中,这种期限的明确不仅保证了措施的“高效性”,还大大降低了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法院办案实力带来考验。3 .反担保权另一项与临时措施相对抗的权利就是被申请人的反担保权。临时措施程序中是否适用反担保,TRIPS协议未作规定.原则上,中国对停止侵权和证据保全措施是禁止运用反担保的。不过在适用关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纠纷的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时,只要申请人同意,便可以适用反担保。但是,反担保的适用常常也会引起许多怀疑:假如停止侵权措施能够因被申请人供应r担保就允许侵害行为接着发生,那么停止侵权临时措施的意义也就没有了。而且,假如要供应反担保,供应多少的担保金额才为适当?侵权行为在接若若,损害也自然接着岩,反担保的金额是不是必需随时追加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问题。证据保全不能适用反担保的理由很荷洁。假如反担保可以实施,那么法院便不能获得必要的证据,没有了证据,案件审理无从淡起。与前二者不同的是,财产保全程序中可以适用反担保。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后期判决的执行,假如被申请人供应了足够担保,后期判决也就可以通过该担保得到保障了。在德国方面,无论是现行的国内法还是即2004/48/EG准则,都确定了反担保在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临时措施中的适用。反担保作为被申请人的项重要权利,可以为其避开因权利人滥用临时措施或法院误判带来的粉宙。虽然在适用中会出现上面提出的些问题,但是只要适用得当,它将是被申请人爱护权利的有利武器。R1.2004/48/EG中明确了停止侵权措施的反担保适用,没有明确针对财产保全适用反担保。证据保全措施不因反担保而撤销.前二者,与中国的规定正好相反.中国的专利停止侵权措施是明确不适用反担保的,但商标和著作权纠纷中,只要争得对方同意就可以用反担保。只有财产保全明确规定适用反担保,对丁财产保全的反担保,是很有必要的.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乎保存必要的财产,而只要被申请人有实力提交担保,就有了这箔必要的财产,就不必对中谙提及的对象进行保全了。对于停止侵权措施是否适用反担保,从现有的规定上,可以看出有时此放宽限制的趋势.其实,只要处理得当,反担保将是一个有益而且重要的权利制衡工具,能够使被申请人在临时措施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得到修正,进而更加明确地使权义制衡原则得到体现.4 .申请撤销临时措施的权利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利益,实现权利的制衡,假如临时措施的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相关诉讼,被中谙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临时措施或中止其效力(TRlpS第50条第6款)。该条款为“合理期限”给出了建议:期限可由法院确定:无法院确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之内,以二者期限长者为准。谯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基本能够满意TRIPS第50条第6款的要求,只是在证据保全方面还须要引入撤销和中止的规定(1这也是K1.2004/48/EG中明确要求的。中国已经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神:申请人若在法院实行措施后的15日内未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解除裁定实行的措施.不仅规定了比TRlpS更短的期限,中国还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的权利上升为了法院应当实施的项任务。这无疑更有效地爱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保障了程序中的权义平衡。5 .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假如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失效,或根本不存在侵权及侵权贼逼时.被申请人有权对因临时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击恳求赔偿(TRIPS第50条第7款)。由于临时措施是一种影响重大的强制措施,而且法院在裁定前也没有经过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的审理,法律必需考虑到临时措施不当时的补救方法。最干脆和有效的则是赔偿。该类恳求应当可以在本案中提出,也可以另案提出。与纪事权问题相像,中国和第国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德国的诉前证据保全中,仅仅给予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见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中国对这问题只有在关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有关条文中没有做出规定,从技术上看,应当可以立刻做出明确。笔者认为,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临时措施裁定以及执行所造成的干脆及间接损害。临时措施裁定的间接损害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商业信誉的损害,以及造成被申请人丢失市场竞争优驰。对临时措施造成的干脆损宙主见损害赔偿无需申请人具有过错。但时于间接损宙的赔偿是否须要申请人具有过错,目前尚无定论.损害赔偿是临时措施后期处理的一个大问题,因篇幅所限,此处不做深化论述。(二)被申请人的义务与申请人义务相比,被申请人的义务相对较少。除了依法院要求供应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外,主要是依照裁定内容协作法院完成临时措施的执行。二、在权义对抗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法院职权要从权义对抗到权义制衡,必需有法院做为中立第三方的参加。它是临时措建正确适用的核心因素,保障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益,限制若整个诉前临时措施的进程.法院的职权也因此成为门临时措施程序中权利义务达到平衡的一个关键因素“首先,我们有必要探付一下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的管辂问题。在我国,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指定法院受理。须要留意的是地域管辖。临时措施共有三类,那么是不是针对不同的临时措施申请,受理的法院也可不同呢?笔者认为,一:类措施不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原则上应当由一个临时措施的受理法院,受理其他相关的两类措施。假如执行地不同,在做出裁定后,则由别的法院执行。例如:被中谙人财产在昆明,而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一般状况下,停止侵权的临时措施是最先提出的.假如北京法院受理了该中谙,也应当受理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的中谙。此时,北京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调查方面就比较困难.那么,解决方法是各地法院间的协作协调.假如一:类临时措施分开受理,其次个法院又要重新审理侵权问题,难免贻误实行临时措施的最佳时机。而且,假如受理临时措施的法院间在审理过程中对侵权问题的相识出现差异,则会影响裁定的内容,造成法院间临时措施裁定的冲突。所以应提倡原则上由同一法院审理临时措施申请。假如当事人有特别理由,可以分开审理。比如:没有同时提出三种措施,且间隔时间超过了酷定期限;或者当事人无法向同一法院提出时“法院在受理临时措施申请后必需依职权对申请理由,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该过程中,法院有权贵令双方当事人供应必要的证据,这一点在中谙人的举证货任中已有论述。此外,法院有货任保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隐私,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除私泄漏,尤其是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无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其供应的证据和信息中难免涉及商业隐私,法院在审理时必定地要介入其中,所以,保密的责任也就随之产生了,而且该货任还应贯穿整个临时措施和诉讼程序。另外,还有人提出,法院在诉前临时措施程序中是否有必要在证据不足的状况卜自行取证。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诉前措施并非诉讼,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甚至被申请人供应必要的证据,但是没有必要自行取证。假如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临时措施理由的成立,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这种考虑是基于“使信原则”做出的.我们为祓定临时措施而规定的证据采信程度已经很低r,只要求一般状况下能够证明申请理由成立的明显性,并非要求供应胜诉的完照证据。假如申请人连这样的证据都无法供应应法院,那么法院是没有必要自行取证的.在对证据来信之后,法院有权在必要时不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而做出裁定。这项职权对于有效实施临时措施是相当必要的,但同时也应当保证被申请人的陈述权。对于临时措施的裁定,法院的主办人员可依照自由裁量原则进行(这一点上,中德法律中都仃相关规定3般状况下,法官应当审杳权利人状况、临时措施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临时措施对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除了行使上述职权外,法院还应当严格地遵守有关临时措施的程序规范和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如回避制度等。结语综上所述,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发挥临时措施的主动作用,另一方面又将临时措施的消极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密意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同时为了达到动态平衡,法院必需严格地依照职权进行正确、公正、高效地审理、裁定与执行。首先是法律创建一个平衡的制度,而后是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这种平衡。为学问产权临时措施程序确立一套平衡的权利义务体系,综合临时措施的优势与不足,正是“权义制衡原则”的最终目标。注释:1参见TRlPS第50条第8款。2关于欧盟、德国及中国学问产权临时措施的详细规定,已在作者的另篇文章中做过详尽论述。参见CrRIPS学问产权临时措施在中国、欧盟及德国的比较探讨,2006年1月。3该准则名为: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学问产权执行的准则(德文全称为:Richtlinie2004/48/EGdesEuropacischcnParlamentsunddesRatesvom29.4.2001ZUrDurchsetzungderRechtedesReistigenEigenluins.简称:Richllinie2004/48/EG).本文中该准则简称为“R1.200448EGw或“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学问产权执行的问题,可视为TRIPS第50条在欧盟层面上的落实。1参见TRIPS协议第50条第2款5 GlaUbhaftInaChUng依据德文直译应当是“让可信”,即:权利人所供应的证据足以让人信任。这里姑且将其称为“使信原则”。6 BaunibachZ1.auterbach/1bers/Hartmann.S.1207,Rn.17 Musielak,Kommentar:S.907,Rn.38Vg1.BaUinbaCh/1.auterbach/AIberS/Hartmann,S.1207»Rn.1:Musielak.Koranentar:S.907,Rn.39参见蒋志培,入世后的学问产权审判工作(二)第23页。10参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2”。11参见郑成思,第161页和第214页。1.12FifthEdition2003.OxfordUniversitypress.13参见:/wio.org/english/ihewtoe/whatiseeolewlo07wto732.him#Hote214 Ibbeken,S.319,346:15 FifthEdition2003,OxfordUniversitypress.J6如: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扰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迤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17欧盟成员国间(除丹麦外)法院学问产权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规定在了2000年1月颁布,2002年3月生效的欧盟委员会规则44/20Ol(CoUneiIRegulation44/2001,也被称为BrUSSelSIRCgUlatiOn)第32到58条中。这些规定为民商事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立了套简化的体系。其H的在于统一欧盟成员国间在判决承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提高法院判决承认的效率,简化相关程序。文章来源:中顺法律W(免费法律闻问,就上中顺法律网

    注意事项

    本文(TRIPS 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