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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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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提升,发挥质量支撑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分类】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是指通过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面向企业提供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指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物理分散、逻辑集中”为建设原则,以中小企业质量服务需求为主要导向的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平台。服务项目按照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产业型、区域型两类,按照服务能效分为市级项目和区级项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的命名、管理等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项目能效评估机制,推广服务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经脸。负责对市级项目的指导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服务项目的组织推动、指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服务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拥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二)具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方面服务的能力;(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具备经费、人员、技术、场地等保障能力。第六条【区级项目命名】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推动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项目建设。对运行有效的服务项目,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区域特点,参照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项目效能评估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服务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命名为区级项目。一般命名为“行政区名+产业(区域)+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项目”。第七条【市级项目申请】运行良好的区级项目,达到如下条件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请市级项目命名:(一)实施单位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日常运行管理规范高效;(二)每年稳定有效服务中小企业,已在行业(区域)内形成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三)集成服务能力在所在产业(区域)全市领先;(四)在关键技术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质量联动提升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做法。第八条【市级项目命名】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依据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项目效能评估指南,对申请项目的运行情况、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服务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命名为市级项目。一般命名为“上海市+产业(区域)+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项目”。第九条【项目管理】(一)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收集辖区内服务项目在提高质量水平、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成效和数据,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二)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对区级项目组织评估,指导其提高服务效能;对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区级项目,应及时取消其命名。(三)市市场监管局每3年对市级项目组织评估,指导其提高服务效能;对服务效能未达标的市级项目,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无效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其命名。(四)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定期遴选公布服务项目典型案例。第十条【违规处理】服务项目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数据,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命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撤消其命名。第十一条【宣传推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服务项目的服务事项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宣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工作情况、典型案例、获得渠道和实际成效,切实提升市场主体感知度和获得感。第十二条【支持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将优先推荐市级项目申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鼓励将优质高效的服务项目纳入各区质量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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