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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事用火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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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事用火管理办法(2022版).docx

    农事用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严控严管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紧急通知、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烧田壤草、烧荒燎堰、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各类用火。第三条在本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逐步用于饲料化、肥料化、秸秆直接还田等,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农事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事用火管理工作。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组成部门及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农田内用火的监管及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秸秆还田任务的实施;林草部门:负责林地内及林缘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负责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内及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焚烧秸杆产生烟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等;各乡镇成立农事用火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农事用火的组织、协调、审批、检查、监督。第六条农林交错区可燃物计划清除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火种带入禁火区,严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区内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和人为火灾事故发生。第七条每年秋收后,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清理可燃物,重点对距山边林缘IOO米范围内农田秸秆、地填、路边杂草进行彻底清理。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第九条各乡镇要安排村委会做好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实行村干部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区责任人,坚决制止农田内违规用火行为。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加大严格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辖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因生产在春耕、秋收农事用火高峰季节,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村委会加注意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级政府逐日汇总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备案,按要求制定防火预案,严防失火。第十二条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300米以外;(二)开设宽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三)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用火;(四)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五)农事用火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人员;(六)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七)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A)制定扑火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不得审批一切农事用火。在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第十四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乡镇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各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好村级值班值守制度,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上报不及时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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