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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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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docx

    XXXX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社会介绍学校发展动态,扩大学校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使学校对外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宣传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建设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第三条党委宣传部为我校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校对外宣传工作。宣传、采访内容所涉及的具体责任部门,由党委宣传部委托承担稿件组织和接受采访。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承担任何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任何对外宣传活动。第四条对外发布新闻的主要形式有:(1)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2)联系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约访;(3)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通稿;(4)利用新闻网或者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对外发布信息。第五条学校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校内各单位接洽社会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前,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I)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及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2)邀请和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3)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由校党委宣传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第三章授权发布程序及规范第七条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数据、图片、文字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外宣传、接受采访所形成的稿件中,涉及有关学校的数字、数据,以及关键性文字表述等,须以校园网主页的学校简介为准。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思想性、导向性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宣传重点、宣传途径和宣传文案。对外宣传涉及以下内容时,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I)对外宣传内容仅涉及本学院(部门)工作内容时,由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对外宣传内容超出本学院(部门)工作范围,由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和所涉学院(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2)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学院、部门涉及有关导向性、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3)具体工作如有业务交叉、双重管理的情况,在对外宣传工作上,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宣传内容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进行。(4)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全权负责,各单位不得自行策划、发布。(5)涉及学校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在尚未定性且没有处理结果之前,未经授权严禁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第九条各单位在进行对外宣传内容审核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方面的自查确认:(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有悖学校的对外宣传导向;(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3)内容是否涉密,严禁在对外宣传中泄露我校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4)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内容,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第十条校党委宣传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有权更改、延缓、终止不当的对外宣传计划、文案和内容成品。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外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宣传内容中如涉及涉密信息或学校官方认定不适宜发布的有关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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