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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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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仓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粮食仓库1粮食入仓在仓z<按步取f人%O粮食入仓的准备、操作和管理应当符合1.S1206的要求。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4条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粮食出仓粮食出仓的准备、操作和管理应当符合1.S1206的要求。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未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选用干式除尘器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禁止选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2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设置监控装置,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干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滤料制作,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5和8.4.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未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禁止采用正压吹扫的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尘系统不得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2条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1条风管内不出现积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3.3条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粉尘的要求,循环用水水质应清洁,过滤装置不得密闭,不得存在沉积泥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电气系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粉尘云状态时发生电气短路及燃烧,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12476的要求,电气连接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3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接地导体。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4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应无积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作业要求粉尘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清理积尘,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作业过程在作业区不得进行动火及检维修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应在完全停止加工作业的状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积尘层,应及时进行粉尘清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5和10.5条清扫、收集的粉尘应及时处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1.3和9.6条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电,及时发现患次番治理福黄当如黄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二、立体库1输送设备运输皮带运转方向错误,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带式逆止器工作包角不应小于70°,滚柱逆止器安装方向必须与滚柱逆止器一致,安装后减速器应运转灵活。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第3.0.10条三、液氨冷库1空调系统割理多空氨冷人分整较的用制发情、品员所采发引的间产人场统蒸,害装、等产系接统伤。包间间生调直系身况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8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罐边距火人储周间发和情氨与物引炸的外区构,、伤。室I建不灾身况总容积大于30立方米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附录A的要求。制冷系统加氨站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¾O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未设置遮阳设施,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氢站有非操作人员进入,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氨制冷机房未规范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贵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冷凝器未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水冷冷凝器未设断水报警,蒸发式冷凝器未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空气中氨浓度超标未报警并自动开启排风设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0X10"nil/ni?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事故排风机选型不符,或者未安装人工控制按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控制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0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蜜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氨制冷系统未采用自动控制融霜,或者热氨融霜供气管道未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新改扩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制冷装置30米以外设置人工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条氨制冷系统未采用专用钢制墨铸法阀门不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VUO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设置高度,以及防雷、防水和防杂物措施不符合要求,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米并采取防雷、防水和防杂物进入的措施。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氨管道穿过有息篇: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侏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制冷机房内有可燃物,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制冷机房内不应存放可燃物,不应使用明火、电炉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8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制冷系统未有效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8火灾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贵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未有效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30天。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3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见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制冷系统压力容器未有效检验检测,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定期检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使用。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3火灾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警示标识氨制冷设备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应在进入该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4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i-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氢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作用标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安全警示标识重大危险源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液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6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压力容器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9制冷设备和管道未标注色标表明介质类别和流向等信息,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GB2893和SBJ12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10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个体防护设施日常检维修作业未配备所需的有效防护器具,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满足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0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制冷机房控制室未配备应急抢救物品,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1条制冷机房门口未配备卫生防护设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未保持畅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Q7015-2018)第7.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厂区内未有效设置风向标,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6检修维护作业检修维护作业时未对保温材料、易燃品等有效隔离,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检修维护作业时,高温热源、电气焊、机械切割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应与保温材料、易燃品进行有效隔离。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9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7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5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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