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 数据业务方案侵权风险(法规增加,法规更新).docx
3011数据业务方案侵核婉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1 .民法通则2 .合同法3 .刑法4 .专利法20085 .商标法6 .著作权法20107 .广告法8 .反不正值竞争法9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13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4 .商标法实施条例15 .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16 .关于禁止侵扰商业隐私行为的若干规定17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18 .电信服务规范19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1、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22、贵州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涉及到的法条1、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酬劳等权利。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爱护。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爱护。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觉享有发觉权。发觉人有权申请领取发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嘉奖。公民对自己的独创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嘉奖。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运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出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禁止用羞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2、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该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3、刑法其次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其次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其次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其次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其次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扰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其次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其次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其次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扰商业隐私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私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造成特殊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的;(二)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得、运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私的,以侵扰商业隐私论。本条所称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隐私的全部人和经商业隐私全部人许可的商业隐私运用人。其次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其次百一十三条至其次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惩罚。4、专利法2008第十一条独创和好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运用其专利方法以及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运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扰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恳求,可以就侵扰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运用的必要打算,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制造、运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须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探讨和试验而运用有关专利的;(五)为供应行政审批所须要的信息,制造、运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特地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运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侵扰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运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运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赐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5、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运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运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运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6、著作权法2010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爱护作品完整权,即爱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运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设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变更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合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劳。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笫(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劳。其次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扰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致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运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运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运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酬劳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运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扰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致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实行的爱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有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扰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赐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赐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赐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7、广告法其次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运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运用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运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扰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8、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不正值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段侵扰商业隐私:(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二)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得、运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私,视为商业隐私。本条所称的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次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值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确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允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干脆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态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态;(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运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干脆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值运用的,不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会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扬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好用于商品宣扬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会的方式进行商品宣扬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扬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会的,不属于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日常生活阅历、相关公众一般留意力、发生误会的事实和被宣扬对象的实际状况等因素,对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进行认定。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简洁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洁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视察产品即可干脆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肯定的代价而简洁获得。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实行的与其商业价值等详细状况相适应的合理爱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值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实行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状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实行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需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实行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记:(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纳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隐私的其他合理措施。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隐私,不认定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扰商业隐私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值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隐私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见获得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商业隐私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分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合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任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纳不正值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扰其商业隐私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隐私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隐私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实行不正值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隐私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隐私的载体、详细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隐私所实行的详细保密措施等。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遇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139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扰公民肖像权的行为。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羞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141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扰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50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51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13、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接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运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惩罚。14、商标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次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运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详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担当责任:不能确定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当贿偿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担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担当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当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担当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解除阻碍;(三)消退危急;(四)返还财产;(五)复原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致歉;(八)消退影响、复原名誉。以上担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次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依据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状况确定赔偿数额。其次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峻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恳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担损失。16、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或者在业务宣扬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的,所作的宣扬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的服务相一样。笫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供应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经营者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其次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供应平安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设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应当设置警示标记,并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纳的平安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其次十一条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峻缺陷,即使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旧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马上停止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刚好、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供应的服务实行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担当。17、贵州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八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行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附带供应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供应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及配件;(三)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运用其他经营者供应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民事责任: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运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运用的。第四十五条运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状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特地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可以就侵扰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对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刚好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扰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恳求,可以就侵扰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向他人供应电信用户运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4、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供应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扰商业隐私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隐私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二)监督侵权人销毁运用权利人商业隐私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隐私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第八条对侵权人拒不执行惩罚确定,接着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惩罚。第九条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损害赔偿。6、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惩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担当法律责任。行政责任:7、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二)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五)不供应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六)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记或者实行防范措施;(七)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八)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8、贵州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其次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笫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次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民事责任: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独创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2、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值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