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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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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docx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保护,激发广大群众爱国热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人血泪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本条例所称石人血泪山,即石人血泪山死难矿工纪念地,是指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北,日伪统治时期被日本侵略者、伪满政府和汉奸把头奴役、压迫、残害致死矿工、家属遗迹地,包括老君庙、父子坟、夫妻坟、万人坑、填人沟、尸骨重叠、白骨坡等多处遗址遗迹以及纪念碑、纪念馆、塑像等设施。第三条石人血泪山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人血泪山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保护机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江源区石人血泪山罹难矿工纪念馆是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石人血泪山日常管理工作。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对在石人血泪山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石人血泪山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纪念碑为中心,东南至石人一浑江公路,北至党校围墙,西至纪念碑400米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西至血泪山北坡坡底,西南至009乡道和浑花线交汇处,东、南至浑花线,北延浑花线至距离纪念馆300米处。经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条石人血泪山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管理和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十一条在石人血泪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修建与纪念地无关的坟墓或者设施;(五)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在石人血泪山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石人血泪山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三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在石人血泪山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一)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第十五条禁止刻划、涂污、攀爬、损坏纪念碑、生铁铸像和室外展墙等设施。第十六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矿工进行抗日斗争英勇事迹和精神。开展纪念活动,应当队伍整齐、肃穆,仪表着装整洁规范,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利用石人血泪山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在工作人员引导监督下进行。涉及文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石人血泪山保护记录档案,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十九条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石人血泪山遗存及史料的挖掘、整理、征集、研究、保护、利用等工作,可以通过依法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有关藏品,不断丰富展陈资源。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托石人血泪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铭记历史、砥砺前行。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机构应当为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支持。第二十一条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讲解员服务制度,组织编写规范的讲解词,配备专职讲解员和义务讲解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鼓励教育研究机构、文史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通过出版书籍、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弘扬民族精神,再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矿工反日斗争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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