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解读.docx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调整解读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解读】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本制度规定是本次规程修订的新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建立和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有效。1.修订背景和缘由(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有机结合,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创新。(2)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规定。(3)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2.执行要点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要求:(1)重视规章制度的作用,注意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进行管理,用制度规范行为。(2)注意安全风险分级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间的区别和内在关联性,相互支持,相互促进。(3)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应超前辨识预判岗位、环境、区域中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本款规定是本次规程修订的新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入矿入井的检查验收、检测制度,做好检查验收、检测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以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进入井下。1.修订背景和缘由增加本项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以下方面:(1)入矿查验是保证设备设施、重要材料安全的重要前置性手段,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2)规程已对诸多重要设备材料提出了入井使用前检测要求,明确提出建立相关制度要求,可进一步保证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3)与其他标准、规范、规定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4)充分吸取灾害事故教训。2.执行要点(1)提高等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重要性的认识。(2)重要设备材料的范畴原则上由煤矿企业确定,可以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但必须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定。(3)检查验收、检测的内容由煤炭企业自主确定,以安全性能为重点。(4)需通过检测实施查验时,检测的实施可由煤矿自主进行,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5)验收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并可追溯。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解读】本次修订,新增“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要求,目的是适应目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需要,积极寻求煤炭工业的重大技术变革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一、修订背景(1)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少人化开采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必经之路。(2)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开采是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3)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给予方位的引导、鼓励、支持。(3)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煤炭企业的积极响应,已经取得初步成果。(4)煤矿智能化尚处于发展初期,具备巨大的发展空间。(5)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尽可能将从业人员从危险岗位和危险环境解救出来的理念,应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规章中有所体现。二、执行要点煤矿企业应正确认识煤矿自动化、智能化的定位,充分认识其重大作用,在管理观念、投入力度、研发团队建设、推广应用力度等多方面下更大工夫。第九十五条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解读】一、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增加的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限制煤矿入井人数、避免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条件。1.修订背景及缘由规定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2)充分体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原则。(3)安全生产管理的客观需要。(4)与规程第四条“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主导方向保持一致。2.执行要点(1)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2)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3) “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放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二、采动影响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本次修订增加了“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的规定,目的是防止相邻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采动影响叠加和应力集中导致事故。1.修订背景及缘由(1)相邻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采动影响叠加和应力集中,会大大增加灾害事故发生的危险性。(2)借鉴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3)与有关规定协调.(4)吸取灾害事故教训。2.执行要点采动影响区的范围,原则上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具体条件确定,也可借鉴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等的相关规定。三、安全煤柱本次修订增加了“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目的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灾害事故的发生。修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1)安全煤柱的留设是按规定严格计算确定的,尤其是防水煤柱、工业场地煤柱和边界煤柱,减小其尺寸将可能导致灾难性事故的发生。盗采边界煤柱还会影响邻矿的安全。(2)回收采空区煤柱,即使是充填开采等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如果未经充分研究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就任意回收,潜存重大安全风险,极可能引发重大灾害事故。如果违规开采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则危险更大。(3)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的相关规定。(4)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四、高速铁路安全煤柱本次修订,将“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修改为“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使表述更准确。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4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爆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了干)。(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解读】一、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放顶煤开采要求本次修订将“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11Pt.”修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3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主要是文字结构优化,使表述更准确。二、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本条所列情形,如果采用放顶煤开采,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应该严格执行其规定。本次修订做了如下2项修改:(1)删除了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中“煤层有突出危险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有关回复中已经明确,突出煤层在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的,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二是根据“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面”的基本理念,突出煤层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原规定并无实际意义。(2)将“(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修改为"(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意味着不论矿井属于何种水文地质类型,只要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均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规定更加合理。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解读】一、开机规定本次修订,将“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修改为“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意欲强调报警信号必须在开机、退机、调机之前发出,以真正起到预警的作用。二、作业时降尘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目的是确实加强综掘工作面的粉尘防治工作,保证降尘效果。修订的缘由主要由以下方面:(I)目前掘进机、连续采煤机内外喷雾,尤其是外喷雾使用稳定性及效果不佳的现象并不少见,为进一步保证掘进工作面有效降尘,增加安全措施要求。(2)推广使用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降除尘技术及装置。(3)参考MT"238.3-2006悬臂式掘进机第3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4)借鉴国外的做法。执行要点:(1)本规定所指的除降尘装置,一般应由除尘器、除尘风机(或其他通风动力装置)、风筒、集尘罩等组成,非一般除尘器。(2)除降尘装置必须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除降尘装置因故不能运转时,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不能运行。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解读】本次修订做了以下两方面调整:(1)对突出生产矿井的开采深度按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要求,这与规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相统一。(2)增加了“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的规定。规定的缘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一般来讲,开采深度小于300m的煤矿防突工作难度较小。开采深度300600m的矿井,就需要有丰富防突经验的煤矿技术和管理人员。只有煤矿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力量、更高的防突投入,才能保证600100Om深井的防突技术措施得到有效、可靠地实施。其二,与规程第八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Om”的规定相统一。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所有小型的突出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延深、生产的小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均不应超过600m。第一百九十四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I,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四)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解读】一、防突机构、队伍、人员与设备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增加的缘由主要有两方面:(1)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其工艺要求与一般的生产差异很大,实施的效果需要专门的指标和测定过程、仪器来验证。最为关键的是,防突作业的技术掌握、质量控制非常重要,任何疏忽或者差池,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是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因此,煤矿应设有职能部门并赋予其管理防突的技术和日常业务职责,建立专业防突队伍,包括防突工、瓦斯抽采队等。此外,突出源于煤体内部,必须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才能进行探查、分析,突出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防突所需要的设备。(2)与防突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应规定相衔接。二、防突管理制度和防突培训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增加的缘由主要有3方面:(1)防突是非常复杂的任务,仅靠某项技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要系统化管控、层层把关,防突的管理制度就成为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内容。(2)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的相应规定相衔接。(3)鉴于在做好防突各项工作中人的重要性,本条提出建立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三、防突过程管控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增加的缘由主要有两方面:(1)随着煤矿突出防治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防突可靠性。但对近期仍屡有发生的突出事故分析发现,最大的问题出在防突措施的实施质量方面,加强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相衔接。四、禁采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提出了“禁采区''的概念。我国煤矿的煤层条件千差万别,但无论是哪种条件的区域或煤层,能否进行采掘的前提是按要求实施了有效的区域防突措施,而不是先假定了某区域必须要采掘,再来寻找有哪些可实施的措施。如果在现有的规定中找不到,这样的区域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就是禁采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提出了限采区、禁采区的概念及相关要求。五、突出危险性大的煤层防突措施要求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主要针对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的区域,实施区域措施无法保障防突安全的限制性开采问题。突出危险性大的煤层意味着对煤层较小的扰动即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突出,尤其当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时,这种效应将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煤层内或距离煤层较近的地点实施区域措施时,也将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为此,本条要求在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的区域,应先期在地面进行一定的预抽,适当降低瓦斯压力、含量;或者直接采用开采保护层的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等,以便降低实施区域措施时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进行,应当编制专项设计。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沿煤层层面方向至少20m,下帮至少IO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规定相同。(四)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O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IOm范围内的煤层。(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解读】一、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控制范围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主要是考虑到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完整性。采用顺层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其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在平面上,整个回采区域是指上、下回采巷道(上、下顺槽)与切眼、采止线圈成的范围。当然,根据不同情况,对于整个回采区域内不同块段的控制钻孔可以分阶段实施。二、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控制范围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中的“一定范围''明确了具体要求和说明,增加了分段实施防突措施钻孔的方式及其要求,这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协调。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其钻孔应当控制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碉)及其轮廓线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该范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考虑到对于厚煤层或缓倾斜、近水平煤层,当巷道与煤层夹角过小,揭煤段过长,有的达到四五十米甚至超过百米,一次施工完揭煤区域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很困难,对分段实施区域措施提出了要求。在分段实施区域措施时,每一段都应当保证工作面前方最少20m范围内的巷道(包括待掘进的设计前方巷道)轮廓线外控制范围满足上述要求,相当于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必须保持20m的超前距离。三、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控制范围本次修订,修改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控制范围相关表述,使其更加准确、简练。考虑到这一措施实施中最大的问题,是当采掘紧张时难以保证足够的预抽实践,甚至实施足够钻孔的时间,专门增加了要保证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0天的内容,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目的是充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预抽时间不够,短暂抽放、监测预警指标“暂时”达标就急忙进行作业而导致突出事故,从而规定一个最起码的抽放时间要求。四、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与控制范围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明确了采用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的施工与控制范围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先进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采用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要求一次控制巷道条带的长度不低于300m,而且钻孔必须使用定向钻机施工。由于要求控制的范围更大、钻孔的轨迹能够按设计要求控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频繁实施防突措施与掘进作业间的时间交互影响,也更能保证钻孔实施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因而是当前的一项先进技术措施,应在可能的地点尽可能地推广应用。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防冲原则。(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管理。(七)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八)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解读】一、防冲原则本次修订,将防冲原则由原“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扩展为“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既是对近年我国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经验的总结,也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细则相衔接。二、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修订的背景:(1)冲击地压是世界性难题,基于目前的研究水平,人们还无法对冲击地压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破坏程度进行准确的预测预报,但可以评价出可能发生冲击的具体危险区域,同时,根据事故统计结果发生事故时“采场周围同时伴有扰动诱发活动”的特性,采取作业人员在有可能有扰动诱发时段规避危险区域的措施,从制度上给以保障是科学的、也是必要的。(2)实行准入制度的目的是将采(掘)影响的同一空间人员控制到最少,践行“少人则安、无人则安”“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最大程度降低冲击地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3)与防冲细则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相衔接。(4)充分吸取灾害事故教训。执行要点:(1)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时应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必须明确危险性评价中辨识的危险区域;二是必须明确可能产生诱发冲击地压事件的扰动作业时间;三是必须明确人员规避前两者叠加的空间、时间。这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2)主要采场危险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工作面前方0300m、煤柱集中区、见方区、井巷工程叠加区、构造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后15m以后集中应力构造应力影响区);巷修:采煤、掘进活动及构造集中应力影响区。(3)常见“扰动”。可能造成采场力重新分布的作业行为,如放炮、移架、扩修、落煤等。三、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修订的背景:(1)冲击地压是煤矿井下开采活动引起的,矿井开采强度增大,采掘空间覆岩运动范围与剧烈程度增加,容易导致冲击地压危险增强。(2)日推进速度越快,采场释放的能量越多,越易产生大能量微震事件,合理控制日推进速度具有重要作用OO(3)矿井安全生产主要包含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技术工作,生产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工作与防冲措施落实。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可以保障生产与冲击地压相互协调、互为保障,从管理层面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4)吸纳冲击地压灾害重但治理效果好的煤矿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5)与防冲细则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相衔接。执行要点:(1)每日的日生产进度通知单要根据冲击地压综合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合理的确定,确定的日生产进度通知单由防冲部门研究确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备生产矿长,方可下达生产区队执行。(2)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验收员执业制度;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防治效果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四、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本次修订新增内容,目的是保证防冲工程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并实现防冲过程可追溯,以能分析规律,查找原因。修订的背景:(I)目前防冲措施已具备较高可靠性有效性,但煤矿冲击地压事故仍屡屡发生,最大问题是防冲措施实施质量,施工参数与设计不符、工程量不够、数据造假,效果大打折扣。(2)有些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由于防冲工程施工不记录、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等,事后无法深入剖析防冲工程与事故发生的关联关系,造成恶性循环。(3)汲取事故教训,吸纳冲击地压灾害重但治理效果好的煤矿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手段,如视频监视(控)、监测预警系统、防冲信息化管理等。执行要点:(1)记录台账应记录防冲工程措施从设计到施工、到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尽可能实现信息化管理。(2)记录台账应确保防冲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可处罚。第二百三十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Mta,不得核增产能。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解读】一、新建冲击地压矿井认定本次修订新增内容。目的是从建设源头防范冲击地压,避免造成设计不合理、井下工程已经实施难以调整的局面。修订背景:(I)近年来蒙陕地区出现了一些建设期间发生冲击地压事故的矿井,而这些矿井在可研阶段没有考虑冲击地压问题,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也没有考虑冲击地压灾害,造成设计不合理,井下工程已经实施难以调整的局面。(2)与防冲细则、AQ1048-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等的规定相衔接。(3)汲取事故教训.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新建矿井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工作,需要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2)评估工作应根据本矿井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显现等情况开展,所参照周边矿井应与本矿井具有相似的煤层条件、埋深条件、顶板及底板条件、构造影响程度等。(3)评估有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评价有冲击危险性的矿井,应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设计,并在建井期间需要完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4)评估为无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可暂按一般矿井进行设计,但建井期间应及时开展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来验证评估结果。若仍无冲击倾向性且煤层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按照一般矿井进行设计;若鉴定有冲击倾向性或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则应立即停止建设,并系统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按照冲击地压矿井修改初步设计等,分别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按照设计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二、冲击地压矿井建设要求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新建冲击地压矿井设计相关要求。修订背景及缘由:(1)矿井建设期间可能未出现冲击地压显现,但是通过评估、鉴定以及评价技术认定后期可能会发生冲击地压,那么开拓、准备、回采等设计与施工必须按照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2)开采强度是影响冲击地压危险的重要因素之一。矿井开采强度(生产能力)增大,采掘空间覆岩运动范围与剧烈程度增加,使得围岩应力快速调整,容易导致冲击地压危险增强,尤其对于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开采强度增大可能直接诱发冲击地压。同时,冲击地压矿井在开采过程中需要实施大量冲击地压监测和防治工作,将较大程度减少矿井的有效生产时间。因此,冲击地压矿井应按照冲击地压防治的具体要求,由负责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对其合理生产能力进行核定。(3)结合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新建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Mta,不得核增产能。三、冲击地压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与水平延深1 .冲击地压生产矿井能力核定本次修订,将原“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修改为“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J'是为了强调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是基于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由于前款已经规定“不得核增产能“,因此删除“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执行中应当注意,在不增加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条件下提高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以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时,需要论证基于防冲要求的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并在确保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低于安全推进速度的前提下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进而再与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运输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最小系统能力,得到核定后的矿井生产能力。2 .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本次修订新增内容,目的是从超前防范改建、水平延深矿井的冲击地压问题。修订缘由:(1)当矿井进行改建或向新水平延深时,采掘布局及开采深度均会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造成冲击危险性的增加。(2)与防冲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的规定相衔接。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Om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m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Om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四、一般矿井转为冲击地压矿井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修订缘由:(1)有些矿井没有排查出冲击地压发生可能性,但是随着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被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需要严格按照冲击地压矿井对待,开展防冲工作与生产能力重新核定。(2)当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由于其冲击危险性增加,在相同开采强度下,很可能会增加危险区域的应力集中程度,同时制约防冲卸压工程的正常开展。(3)与防冲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的规定相衔接。执行要点:(1)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作为矿井开展防冲工作的指导依据。(2)矿井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五、冲击地压矿井采掘作业条件本次修订,将“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修改为“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是基于原规定“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的可操作性较差,而采用监测指标进行判断更符合现场实际,更具备可操作性。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X)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嗣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碉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彩响。(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