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协议书(标准版).docx
顾问协议书(标准版)顾问协议书(合同编号:)甲方:XXXX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XXXX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其公司及其“xx”(暂定名,或相关项目,下同)项目的财务顾问。乙方将在甲方项目的筹备、建设和运营等各个阶段,结合甲方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一)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乙方将及时向甲方传达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甲方公司的行为。(二)评估咨询服务:为甲方解决在项目各个阶段遇到的关键难题,特别是在项目前期,借助乙方强大的网络和信息优势,为甲方项目决策提供项目评估、咨询及行业分析服务,帮助甲方解决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分析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项目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在项目前期,乙方经过调查评估,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为甲方项目出具贷款意向或承诺,帮助甲方加快项目立项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四)项目融资方案设计:根据项目类型和股权结构,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甲方提供项目融资。(五)为甲方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控制财务风险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促使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实现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形象。二、甲方的主要义务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 .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3 .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以配合。4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三、乙方的主要义务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6 .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也负有保密的义务。四、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五、费用及支付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按照“XX”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XX元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作为该项目乙方的全部服务费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项目前期费用;甲方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万元人民币);项目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之余款。乙方在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制作文件材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若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按逾期金额每日加收XX的滞纳金。其他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1 .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八、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甲方:乙方:王院峰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技术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一、聘用岗位及职责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顾问,负责公司的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其具体工作职责是:1、为甲方要启动的软件项目,提供意见和技术咨询。2、根据甲方项目的技术需要,为甲方的项目组员工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以使其适应项目的开发需要。3、根据甲方的授权委托,对甲方的技术部门提供技术后援和指导,包括并不限于:技术部门员工招聘、管理细则制定,工作标准流程制定,离职员工技术交接,入职员工技术对接等有利于技术部门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工作项目。4、根据工作需要,为甲方技术部门设计相关表格和文档模板,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交接明细表,工作日报,项目任务书,保密协议,项目WBS(工作分解结构)表,项目进度计划表,项目风险管理表,项目沟通计划表,项目状态报告表,项目变更管理表等5、协议期间,乙方有义务承担两个甲方自有项目的项目管理和项目技术保障的工作,乙方不参与具体开发和编码工作,但对于技术难点,乙方有义务写出范例程序,并为项目组成员讲解原理及使用方法。6、甲方对乙方在工作中应提供方便和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为乙方提供办公设备和其他用品。7、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每周应到甲方至少一次,参加甲方的有关会议或工作讨论,8、原则上乙方不参与出差,但必要时可双方商议解决,若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差,甲方必须承担乙方出差期间的一切食宿费用,及用于工作的其他花费,包括请客吃饭,送礼招待等除上述工作花费开销外,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也不承担工作之外的其他费用,如购物、会友等。9、工作期间,乙方的工作汇报人为职务:联系方式:。10、合同中未约定的工作项目,届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1、聘胜时间总计为期一年,自年日开始,至20xx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如需续约的,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2、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不坐班,但需保持通讯畅通。甲方提前三天召集乙方开会,乙方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出席。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1、乙方的薪资待由固定报酬和项目奖金两部分组成,固定报酬为为每年元(人民币),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户名:王院峰项目奖金为:项目标的总金额的5-10%(具体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协商)。项目完成、客户验收之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3、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乙方也不享受甲方员工的任何福利。四、技术成果及归属2、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4、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五、保密责任1、乙方兼职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八、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完支付手续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聘请人(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地址:邮编:联系人:电子邮件:个人网站: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2 .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3 .不定期向甲方发送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谏言;4 .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5 .应甲方的书面要求,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6 .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7 .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9 .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10 .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I1.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事务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八折优惠。二、承办律师及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黄文忠具体负责前述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工作;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三、聘请期限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四、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年度收费,每年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五、其他费用双方约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2 .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3 .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4 .指定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5 .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6 .依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4,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5.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八、违约责任1 .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 .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3 .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4 .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聘请人:代表:年月日受聘执业机构:XXXX律师事务所代表: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乙方的税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1 .中外税收政策咨询;2 .最新财税政策解疑;3 .办税实务指导;4 .比较税负、比较收益指导;5 .税收自查指导;6 .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7 .税务筹划咨询。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1 .甲方在年月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2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3 .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元;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c.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币元。2 .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3 .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4 .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5 .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6 .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20%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负责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作。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1.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O(2) “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3) “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4) “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5) “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6) “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7) “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一一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8)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9)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0) “当地货币”(I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1 H)”商定的补偿”是指根据协议书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款项。2 .解释(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2)视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词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阳性包含阴性的含义,反之亦然。(3)如果协议书条款中有相互矛盾之处,则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3 .服务范围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在附件a中已规定了服务的范围。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称为正常服务。(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称为附加服务。(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条款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服务称之为额外服务。5 .认真地尽职和职权的行使(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或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应是他可以接受的。如果授权的话,应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如果授权后的话,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业主)。6 .业主的财产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7 .资料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8 .决定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9 .协助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业主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条款;(2)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5)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以及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的权利的条款;(6)为了方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应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10 .设备和设施为了服务的目的,业主应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11 .业主的职员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根据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12 .其他人员的服务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13 .职员的提供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14 .代表每一方应指定一位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以便于本协议书的管理。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15 .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除非此类更换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则,这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1)这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并且(2)如果不能把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16 .双方之间的责任(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条款第(i)子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2)业主的责任: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 .责任的期限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18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赔偿的限额;(2)保障;(3)例外o19 .责任的保险与保障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20 .业主财产的保险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O21 .协议书生效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22 .开始和完成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23 .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24 .进一步的建议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25 .延误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26 .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27 .撤销、暂停或终止(1)业主的通知O(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o28 .额外的服务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29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30 .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31 .支付的时间(1)应迅速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2)咨询工程师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付款时,则应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对第27款第(2)点所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产生影响。32 .支付的货币(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是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货币,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服务履行期间,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阻止或延误咨询工程师将业主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外币的有效或使用,或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的服务的履行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这时,若在财务上未作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情况是适用于按第26款所规定的情况。33 .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1)对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业主在任何可能时都应为他们办理豁免,包括:他们的报酬;他们进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饮料以外;用于服务的进口物品;文件。(2)如果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则他应偿付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给咨询工程师。(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国内将上述物品处理掉;未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加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将上述物品出口。34 .有争议的发票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款第(2)子款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关争议的金额。35 .独立的审计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的记录。除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并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该审计工作。37 .立法的变动除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外,若在订立本协议书以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从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期的改变,则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应作相应的调整。38 .转让和分包合同(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转让外,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3)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40 .利益的冲突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1 .通知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但若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经业主批准。43 .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按第17条款的规定,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44 .仲裁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按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业主(签字):咨询工程师(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附件a服务范围(略)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略)附件C报酬和支付(略)甲方:乙方:客户名称:签定日期:负责人:档案号: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中煜华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黄远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中煜华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1、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醛八姥绷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果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顾问服务费,即人民币元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4、如因委托的顾问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6、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甲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负责甲方此期间的税务顾问工作。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八、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税务登记号:帐号:开户银行:年月日年月日签定地点:签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甲方:乙方: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税务顾问提供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一、乙方指派专人为甲方提供税务专业服务。指派人员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或其他等同资格)、拥有相关从业经验,以税务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税务服务。如被派的税务顾问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税务顾问暂时代替职务。双方同意,税务顾问的全部职责在于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同时,甲方有义务为税务顾问全面、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保持税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税务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税务事宜1 .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2 .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设计合理纳税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应纳税最小化;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4 .双方商定的其他税务事宜。三、税务顾问应享的权利1.查阅与承办的税务事宜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全面而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5 .了解甲方在企业税务和投资融资等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6 .列席甲方领导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7 .获得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履行税务顾问职责的差旅费和调查取证等必要费用由甲方负责实报实销。四、税务顾问应尽的责任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税务事宜,认真履行职责;2.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