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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某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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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某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合同编号:招 标 人: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招代理机构: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目录第一卷 商务文件1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 评标办法2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2第三节 监理合同37第四节 合同附件41第二卷 技术条款48第五章 技术条款49第三卷 招标图纸(另册)50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51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2第一卷 商务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施工标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国家与地方配套资金,招标人为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某某河干流中游右岸和千金坡干港左岸。2.2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为1个监理标段(桩号范围0+00010+120)。2.3 工程建安投资:约2250万元。2.4 计划工期:计划施工工期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期、保修期及工程竣工验收。2.5 招标范围:主城区段中洲堤加固、桥东防洪墙改建工程的施工监理。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法定经营范围,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2)拟派本工程的总监具备水利工程总监岗位证书且主持或参与过类似工程项目监理;(3)近5年承担过至少2项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除险加固或新建堤防的施工监理工作(凭监理合同及证明材料原件);(4)非江西省水利系统监理企业必须已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备安手续;(5)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有效交易登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资格审查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办法详见本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5. 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获取http:/ 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等资料费售价2000元,递交投标文件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统一收取,售后不退。(未缴纳者将不接受其投标)6.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的递交6.1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 9时00分,地点为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网上发布。8. 其他事项改等补充材料,将会在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网()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有关补充材料。9. 联系方式招 标 人: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地 址:某某某某市水利局联 系 人:胡先生电 话: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地 址:洪都南大道312号银龙酒店14楼联 系 人:李先生电 话:2010年9月29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点:某某河干流中游右岸和千金坡干港左岸招 标 人: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建设范围:主城区段中洲堤加固、桥东防洪墙改建工程。1.2监理任务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范围、方式和内容见第四章第四节附件。1.3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计划):施工期计划157日历天,暂定2010年10月25日开工,2011年3月31日完工。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期、保修期(1年)及工程竣工验收。1.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施工监理标资格审查文件内容要求。3.3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3.4.1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缴纳形式:转账金额:共4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1万元,信誉保证金3万元。开户银行: 某某某某市建设银行九洲分理处帐户: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6001550040050002585到账时间:2010年10月10日 12:00时前。汇出帐户要求:投标人基本帐户。注: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投标人的全称和所投标段的名称,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投标人自己负责。3.5现场踏勘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考察3.6.1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4.2投标截止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时间:2010年10月11日9:00时地点:江西省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10年10月11日9:00时地点:江西省某某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8.1中标人须支付费用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1. 总则1.1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工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工程建设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招标人(发包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工程咨询服务中心。(6) 设计单位:某某某某市水电勘测设计院(7) 地质勘探单位:某某某某市水电勘测设计院(8) 施工单位:_(9) 质量监督机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2 监理任务监理任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 投标人资格要求1.5.1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1.5.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 被责令停业的;(8)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 注意事项(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 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联合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3)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分包必须经招标人批准)。1.7 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售后不退。1.8 语言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信函等均使用汉语文字,计量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9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合同条款及格式;(5) 技术条款;(6) 招标图纸(另册);(7) 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定监理合同的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2 招标文件的答疑(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招标人有权对认为不必或不便答复的问题不做答复,投标人不应妄加猜测。招标人的补遗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3天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补遗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回执告知招标人,以确认收到补遗通知。(3) 除上述书面补遗通知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3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2)补充通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 投标文件的编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3.1.1 商务部分(1) 投标承诺函(2) 投标保证金(3) 授权委托书(4) 投标要素汇总表(5) 监理工作量报价表(6) 检测试验费报价表(7) 付款计划意向表(8) 投标人可根据监理服务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提出可能发生的监理服务期变化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方法,说明收费依据和优惠条件。(9) 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备表(10) 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情况表3.1.2 技术部分(1) 监理工作概况。(2) 监理大纲(3) 监理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4) 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5) “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主要手段和措施(6) 监理工作计划(应包括监理程序、监理机构及进场计划)(7)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8) 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3.1.3 资格备查资料(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 投标人简介(简介本单位概况,开业时间、资质、资信情况、技术人员力量和技术设施)(3) 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 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作情况表(7) 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工作情况表(8) 财务状况表(9)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3.2 投标报价(1) 本工程建设监理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43.18万元。(2) 以投标人递交的工作量报价单中的单价和合价为基础,投标人应填写工作量报价单中全部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作量报价单中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之中,将不予支付。(3)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4) 投标报价和价款支付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3.3 投标文件有效期(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3.4条的规定仍适用。3.4 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接收其投标文件。3.4.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将在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凭中标结果通知书和投标保证金收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在签订合同后的5天内退还(凭合同协议书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不计利息;3.4.3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1) 投标人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交本章第8.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或拒签合同。3.5 现场察勘(1) 投标人可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 招标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以书面通知为准,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仅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负责,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召开标前会。会议的目的是介绍工程情况,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 招标人在距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将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补遗通知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3.6.1 投标人应按第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修正函,下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3.6.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3.6.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若必须修改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6.4 投标文件纸张规格为A4(不包括附图、附表)。3.6.5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文件的提交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袋,骑缝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 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3)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将被拒收。4.2 投标截止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地点。(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中的投标截止时间改为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 逾期送达;(2) 投标文件未按第4.1.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3)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3.4条的规定。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3.6条和第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要求。5. 开标5.1 开标时间与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标书送达登记表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认为其已放弃投标。5.2 开标顺序按投标人报名先后顺序。5.3 监督有关部门对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的监察。5.4 开标程序(1) 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现场来宾与前期招标工作情况;(2) 邀请出席开标大会的有关领导讲话;(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并查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4) 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抽取合理低价期望值系数;(5) 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 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7)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投标人报名的先后顺序;(8)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前查验投标文件封装标识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9)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纪律(1)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在评标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决标信息,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4) 违反评标纪律的,依照纪检监察程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的,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6.4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决标、中标和签订合同7.1 决标(1)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7.2.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7.2.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7.3 中标通知(1) 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节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派代表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2) 若中标人发生第3.4.3款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投标保证金双倍金额。附表一 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编号:_(投标人名称):_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年_月_日_时前递交至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年_月_日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_(签字)_年_月_日附表二 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_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_年_月_日附表三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致:_(中标人名称)我单位已接受贵方于_(投标日期)所提交的_工程_监理投标文件,并确定贵方为中标人,请贵方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日内到_签订监理合同。特此通知。招标人: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招标代理机构:_(盖单位章)_年_月_日附表四 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致:_(未中标人名称)发包人已确定_(中标人名称)为_工程_监理中标人。感谢贵方对_工程_监理招标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招标代理机构:_(盖单位章)_年_月_日附表五 确认通知确认通知致:_(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_年_月_日发出的_监理招标关于_的通知,我方已于_年_月_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_(盖单位章)_年_月_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某某某某市城市防洪工程中洲堤城区段除险加固(应急)工程监理招标评 标 办 法一、总则遵照公平竞争、择优中标的原则,为使本工程监理评标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做到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结合本项目特点,特编制本评标办法。本办法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共同守则。二、评标方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评审法。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4名评标专家在水工程招标办、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监察人员的监察下由业主代表从江西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遵循就近并且回避的原则,必须在省评标专家库中两个及以上地区(含省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中,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随机抽取专家总数的一半。1名业主代表由业主指定有相当于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投标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依此类推。当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最低投标报价时,由招标人考察监理单位的业绩、履行本工程监理的能力后,确定中标人。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本工程。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43.18万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投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有瑕疵的;(3)投标人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四、符合性评审标准(1)监理范围基本完整与目标基本明确。(2)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有一定的理解程度。(3)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具有一定的实效性。(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5)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基本完整、基本可行。(6)工程安全监督措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7)项目总监在施工期内离开现场时间连续不超过5天和累计不超过工期的15%天,监理人员(除总监以外,各施工段监理组设置的监理人员)月驻现场时间不少于25天(提供承诺函)。五、评标报告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工作报告,评标工作报告要如实记载。2、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以上的各项工作情况不对外公布,只向招标人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3、决标招标人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确定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中标。招标人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工作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说明。六、其他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 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 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 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 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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