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9.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 录摘要IIAbstractII前言1一、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来源及体现1(一)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1(二)人权保障全球化的体现2三、人权保障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4(一)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人权管辖的冲突4(二)人权的普遍性与各国条件的特殊性的冲突5五、如何解决在人权保障全球化中出现的问题5结语7参考文献8致谢9摘要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人权保障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趋势。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不同于人权全球化,它是人权全球化的制度层面。人权保障全球化不仅体现为人权标准的全球化,也体现为人权保障主体的全球化,人权执行机制的多样化。人权保障全球化面临全球保障与国内管辖的冲突,也面临着人权普遍性与各国具体情况特殊性的冲突。要想解决人权保障全球化面临的问题,应该妥善在人权保障全球化过程中注重正当程序,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解决好人权与文化多元性的关系。关键词:全球化 人权保障 主权 Abstract Human rights are as a people should enjoy the right.In today's society,The glob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has become a world trend.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different from the glob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globalization,it is the system of human rights dimension of globalization.Globalization is not only reflecte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for the glob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standards,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reflects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main,the 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enforcement mechanism.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globalization facing global security and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the conflict,is also faced with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nd country-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conflict.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facing the globalization,should properly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focus on due process,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sovereignty,to resolve human rights and cultural diversity of relations. Key words:Globalizati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Sovereignty 前言两次世界大战的悲剧以及法西斯主义的专制统治,使人类认识认识到人权的保障乃是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一可贵的认识,联合国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了众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并建立了许多国际性的人权保护机构,人权保障从此进入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使人权保障突破了传统的国家限制,使人权国际保障机制成为可能,为人权保障的图景增添了一道美丽的风景线。本文通过分析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和体现,揭示人权保障全球化所面临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思考。 一、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及体现 (一)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来源于自然法学家们的自然权利观念,但是由于自然法被许多学者指责为凭空的假设,自然权利被怀疑为自然法学家们随意的构想,20世纪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开始从人的尊严和价值方面探求人权的基础,自然权利概念也被人权的概念所取代。1 戴维·米勒,邓正来主译.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8.人权被认为是在法律上应该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确保个人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全面、最自由的发展的需要。它们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消减的权利。2 英戴维·M.沃克(David M. Walker).牛津法律大词典M.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8.正是学者们对于人权概念的探讨以及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和纳粹统治的深刻反省,人权逐步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意识形态,如何在全球范围类切实有效的保障人权也成了全人类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在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人权全球保障的全球化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究竟什么事人权保障的全球化呢? “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不同于“人权全球化”的概念。有学者指出,人权全球化并不是指人的“权利”本身的全球化(也就是说, 并不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可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是权利制度、权利思想、权利理论、权利问题的全球化,也就是人权的观念、思想、制度、理论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和统一。1 何志鹏.人权的全球化:概念与维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人权保障的全球化只是人权全球化的一个部分,它是人权全球化的制度层面。它具体是指人权的保障已经超出了国家地域界限,人权保障不再只是国内事务,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对各国政府的人权保障享有一定程度的监督权,人权标准也不仅只有国内标准,国际组织也可以制定人权标准。总之,人权保障的全球化意味着人权保障不再只是一国国内之事,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事物。 (二)人权保障全球化的体现人权保障全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权保障全球化体现在人权标准的全球化。1、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公约。具体体现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构建的国际法律体系当中。较早涉及到国际人权概念的是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其第一条就宣称:“每个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一个人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平等权利,并有义务给予该国领土上的一切人,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充分和完全保护。”2 韩德培.人权理论和实践M.湖北:武汉出版社,1995.20.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保护国际化、普遍化的理念,标志着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它为会员设定了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是众多国际公约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并且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提供了持续的法律依据。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国际人权宪章(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联合国人权保护体系中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这些文件体现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是联合国促进、监督和保护人权活动的主要依据。这些文件成为后来联合国制定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等人权文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有五十多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宣言和几套国际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普遍公认原则以其为启迪。2、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人权标准人权保障全球化体现于人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宣言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宣言等书面文件大量出现。这是人权保障全球化的突出特征。国际组织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实体,也是各国捍卫人权的正常渠道和工具。相关的国际公约、宣言是人权国际保护的书面形式,有的甚至是国际法律文件。这些书面文件是通过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活动来实现的。当代国际组织和文件大体可以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两种。 从区域角度看,1950年,欧洲国家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1953年成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1959年根据1950年的公约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国家1969年缔结了美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国家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同年伊斯兰国家公布了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和文件旨在消除本地区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全球角度来看,维护人权的国际组织和文件可以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官方组织和文件是各国政府共同达成的,民间组织和文件则由一些民间团体达成的,二者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挥作用。在官方组织中,联合国是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下设人权委员会,专门从事研究和解决国际上的人权问题。在联合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共发表、签署了60多个人权文件。此外,联合国下属的其他组织,诸如妇女组织、粮农组织、环境委员会等从事更具体的人权保护工作。除联合国外,不结盟国家组织、77国集团等国际组织也可以被看作全球性的人权保护组织。民间的人权保护组织往往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成立的,诸如难民问题、儿童问题、环境问题等,目标性非常强。民间组织对于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在这些民间组织中,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第二,人权保障主体的多元化。在人权保障的全球化浪潮中,人权保障主体有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包括国家、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组织。并且国际组织又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家组织,这些组织共同构成了人权保障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人权保障执行机制的多样化。 人权保障的全球的机制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具体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实情调查制度、专题程序、个人申诉制度、来文审查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解决程序、制裁措施等。其中,报告制度是指缔约国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有关国际机构要求时,以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权机构提交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国家间指控制度是指国际人权公约的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实施公约的有关规定,可依该公约规定的程序将此事项通知有关委提请该委员会注意。实情调查制度是指有关机构对侵犯人权的情况或指控进行调查的一种制度。专题程序 联合国人权机构按照专题类型处理世界范围的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程序。个人申诉制度是指个人对国家侵犯其人权而向有关国际人权机构投诉的制度。来文审查程序是指审查个人或团体关于侵犯人权间题的来文的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解决程序即诉讼程序。制裁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宪章第7章规定,对于威胁和破坏和平的行为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等的一种强制性制裁。这些保障机制不仅为国家设置了保护人权的责任,同时也为作为个人的人和作为集体的人提供了寻求人权保护的广泛的机会。这些机制不仅为联合国所采纳,也被区域性国际组织所采纳。 二、人权保障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人权管辖的冲突 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国家间有关人权的协议问题的一致的公约规定的各项措施的总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对促进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具有很大作用。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人权的国际保护可以取代以至否定人权的国内管辖。以人权的国际保护取代以至否定人权的国内管辖,这是帝国主义长期以来一直妄图改变国际法性质,把国际法变成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法律,使国际组织为超国际组织,以达到少数大国主宰世界命运的主张的具体反映,是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对人权国际保护的有意歪曲,这不仅是对人权国内管辖的否定,对别国主权的否定,实际上也是对国际法的否定,对人权国际保护本身的否定。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人权的国内管辖是分属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不同体系的两种关于保护人权的措施,不能混同,不能取代。但是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务,所以又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既不能把属于国内管辖的有关人权问题列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直接对象,也不能把越出一国范围,直接影响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对别国威胁的侵犯人权的国际罪行列为国内管辖,拒绝人权的国际保护,不履行对人权国际保护所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 基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要明确划分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管辖的具体界限确实非常不易,但是只要尊重客观事物的真相,忠实地遵循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问题也不难解决。以个人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来说,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来具体确定的,是由自己的国家赋予的,因而也只有自己国家的法律才能保证它的实施。不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也不会影响到国际的和平和安全。 (二)人权的普遍性与各国条件的特殊性的冲突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再加上各国有着各自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是现实的、具体的,同时彼此间也是不统一的。因而,在国际上形成了强调个人权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强调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的第三世界人权观,以及强调从社会历史、阶级角度来看待人权,将人权看作生存权与发展权,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国际社会的人权斗争就是这三种观点的斗争,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赞同第三世界人权观点,因而这场斗争实际上变成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间的斗争。此外,许多人权问题的存在都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对南非种族政权的制裁就说明了这一点。从1910-1960年,南非政权通过了100多项种族主义法律,1960年以来,又通过了250项。这些法令从政治、经济、文教以至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来迫害南非广大的黑人和有色人。南非的种族主义激起了国际社会的义愤,非洲统一组织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多次通过决议谴责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南非政权被逐出联合国。 三、如何解决在人权保障全球化中出现的问题“九一一”事件的悲剧上演,美军在阿富汗的大规模空中打击,以色列公然出动大批武装部队入侵巴勒斯坦这一系列的公然侵害人权践踏人权的行径,无疑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承重打击和巨大灾难。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瞬息多变的今天,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监督程序来规范和保障人权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在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会议,有关人权机构运作的基本规则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国际社会在采取人权措施之前,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合法、公正、公平的程序作出决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以达到采取措施的高效性。需要对某些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时,应该有国际法上的正当依据,并且符合国际法上的程序规定,比如安理会的授权,否则国际社会将成为一个“无法的”社会,一个没有秩序和权威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1、 处理好人权和主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不可分离,缺一不可。主权独立是有效保障人权的条件之一,人权的实现是人民行使主权的条件也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因此,既不可以以主权的名义,完全排除和抵制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也不得以人权的名义肆意干涉他国主权已达到扩张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目的,反对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新干涉主义。3、制定人权标准时,考虑文化多元性。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当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有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等几大文化圈。由于人权的概念主要是基督教文化的产物,而人权保障全球化的浪潮又试图把这人权这一本来具有特殊性文化背景的概念变成普适的准则。尽管各大文化圈的思想都多少包含有一些人权的基因,但是总体上而言人权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已经成了全球性的共识。因此,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标准以及执行人权标准时,考虑文化差异是必要的。并且,制定人权标准时,应尽量开展各种文化的对话和协商,制定最低限度的、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标准。当然,在人权保障过程当中,也不能随意把文化差异作为怠于执行人权的理由。 结 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保障全球化的趋势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的新时期,世界各国更应该把保障人权的观念成型于立法,付诸于实践,造福于人类。尽管国际国内形势比较复杂,地区冲突还在持续,各国政府在保障人权问题上还存在着某些分歧,但是这已经不是阻碍人权保障全球化的理由,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人权保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国际人权保障因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历史、宗教而有所不同,但是在保障全人类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和高度文明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了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国际国内两种立法的基础上,人权保障国际化将会得到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1本文所引国际约法条款凡未注出处者,均引自董云虎等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2王铁崖.国际法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3奈杰尔.S.罗德雷.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M.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 4 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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