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13岁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感悟思考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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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13岁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感悟思考两篇.docx
关于河北省13岁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感悟思考第1篇日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悉,嫌疑人为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属收到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邯郸警方对媒体表示,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综合相关信息,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亲在社交媒体上自述,儿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机钱被转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学松口,才说出受害人尸体被埋在了废弃蔬菜大棚内。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这起案件与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比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残忍的手法杀害了女童,事后在面对家属询问时也是多次撒谎干扰搜寻工作。此后,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部门撤案处理。而邯郸这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满了12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由本案出发,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杀害13岁初中生案与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大相径庭。一个是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属有可能讨回公道,一个是受害人父亲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撤案结果。而原因仅仅是因为有人早生一两年,有人晚生一两年。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河北邯郸、湖北荆州的两起案子,不应该在处置上产生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对那些不满12岁的故意杀人案件,应该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手法、动机及后续操作等因素纳入刑法追责范围,是否追责可仍由最高检核准。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第2篇春节期间,我专门去看了第二十条。剧中,赵丽颖扮演的郝秀萍和王永强是夫妻,王永强是农民工,靠做苦力维持一家的开销用度,郝秀萍是聋哑人,无法工作,常年留在家里带女儿。因为要给女儿治病,王永强便向村霸刘文经借钱,而刘文经趁机强奸郝秀萍,说是一次可以抵两百块。每次实施强奸的时候,刘文经都要用铁链把王永强栓在门口。那意思就是,我强奸你老婆,你还得在门口听着看着,你能怎么样?依仗父亲微小的权力,刘文经高高在上,不把王永强和郝秀萍当人看。王永强忍无可忍,用剪刀捅死刘文经,然后被捕入狱。接下来,影片讲的就是公检法等机关如何处理案件、如何修改法律、如何处理村霸的过程。虽然雷佳音扮演的检察官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举扭转了案件的处理惯例,但我看完电影就有一个想法一一如果法律不能惩恶扬善,群众便会使用暴力,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尊严。试想一下,如果你是王永强,常年被村霸霸凌,想和村霸讲道理,但村霸凭借暴力优势不和你讲道理,你想上访告状,但每次都被村霸拦截。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你能怎么办?最后的最后,只能是泼一腔血,和村霸同归于尽。普通老百姓是弱势群体,没有权力没有钱财,一辈子几乎都是唯唯诺诺循规蹈矩的,遇到问题能忍则忍能受则受,如果实在没有解决的办法,他们能依仗的其实只有暴力。我原以为,这只是我萌生了恶念,但最近邯郸的三个初中生霸凌、谋杀同班同学事件爆出来以后,我观察了一下,把暴力视为最后依仗,是很多人的共识。社交平台上最热门的评论,是这么两条一一“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判决结果。”“如果那三个恶魔不被判死刑,我会告诉我的孩子,谁霸凌你,别怕,弄死他。”语言虽然过激,但字里行间也透露出,大家都希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未成年三个字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安全,如果法律不能提高违法的成本,那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底层逻辑就两个字,暴力。我们常说“人性本善”,但这是针对少年和成年人而言的,在十几岁这个年龄层,“人性本善”其实是不成立的。那个年龄层的人,已经有了成年人的身体,但没有成年人的思维,已经稍微具备成年人的能力,但没有参与社会生活,导致他们没有对法律和道德的畏惧。那三个初中生之所以霸凌、谋杀同班同学,可能原因就在这里。现在很多人都希望判处三个初中生死刑,依照以往的惯例,难度很大。早在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就规定,未满15岁的称为幼年,年满15岁的称为少年,而幼年和少年犯了刑事案件,要从轻处理或减轻处罚,即便他们犯了杀人罪,量刑也要比成年人更轻,至于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情节和犯罪人具体年龄来定。现代法律给与未成年人成长时间、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延续了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原则。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判,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取证、研究,现在我们不能直接下结论。但我个人是希望修改法律条文,判处三个初中生死刑的。从具体案件来说,这事实在太恶劣了,有必要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法律和执法机关判的不是案子,是受害人家属的一生。全国人民关注这件事,归根到底是关心自己的孩子,大家都害怕自己家孩子被人霸凌甚至谋杀,却没有地方申诉说理,所以都希望通过这件事来推动法律进步,给自己的家庭提供一些安全感。所以,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社会事件。法律和执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妥善处理案件,给全国人民提供安全感,缓解社会焦虑。退一万步说,那三个初中生基本废了,关押十几年根本教育不好,再放出来也是祸害,不如趁早物理消灭,省的惹出更大的祸患。而从社会层面来说,如果这个案件不能给出合理的结果,缓解社会的焦虑,恐怕会导致很多人不相信法律能保障自己、子女、家庭的安全,进而加深“以暴制暴”的观念。结果就是社会戾气越来越重,恶性事件越来越多,社会治安越来越差。你可能会说,大部分人是很怂的,只会在网上卖嘴,实际行动跟不上。目前来看,确实如此。但这是因为大家还抱有希望,对未来还有期待,很多事情还没有触碰到底线。如果此类事件不能在根本上扭转,三年、五年、十年、三十年后的人们,还能剩下多少耐心?希望是一步步累积的,信任是一步步消磨的。如果真的有一天,“以暴制暴”成为社会共识,没有人是绝对安全的,没有人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偶然事件遭遇暴力。那将是所有人的灾难。到那个时候,恐怕肉食者也不能幸免。参考内容:当前公安机关警务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效能在警务应急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不仅是解决紧急危机事件的前提,更是高效快速有质量地解决问题的保障。效能包含时间因素和质量因素。危机事件的紧急性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缩短指挥时间,但快速指挥的同时也不能牺牲处理的质量,二者必须紧密结合,缺一不可。要保证在实际警务应急应用中不至于出错,必须进行预先“安排”,用恰当的步骤实现对危机事件的逐步排解,从而提高指挥效率,实现对危机事件的化解。应急预案便应运而生。一、公安机关警务应急预案的基本概念“预则立,不预则废,防患于未然“,预案便是指预先制定的方案,是为了应对某种紧急或复杂而不能靠临时指挥处理的情况而制定的处置办法。如今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危机紧急事件层出不穷,无论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暴力治安事件和严重刑事案件,抑或是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次生性灾害,都需要一个庞大的指挥和运行系统来支撑,以保证指挥应对的效率,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有可以使用的提前编制的预案来进行应急指挥,将从根本上解决指挥慌乱和应对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预案的最早雏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的民防计划,当时由于空袭等战争行为给平民造成巨大的伤亡和基础设施被严重破坏,英国等参战国纷纷制定了以保护公众安全为目标的民防战略计划。二战后,这一做法有演变、扩展到应对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等领域。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又组建了联邦应急管理署,应急管理模式逐渐由分散向集中统一方向转变。我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一些相关的法案、条例颁布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2003年“非典”爆发以来,国务院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警务应急预案,是指公安机关为平息和处置突发的治安事件、严重刑事案件和各类紧急事件,本着最小伤害和稳妥处置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事先预测,并按照统一、规范的文本作出的科学且高效的行动方案和计划。涉及事件发生前、中及之后的一切行动,以便突发警情按既定步躲形成标准化的反应模式。二、警务应急与预案结合的意义警务应急能力包括对情报收集的分析与决策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和时候处理的善后与评估能力。而预案的设置正是针对预案的每个环节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定,正确运用预案将对警务应急能力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警务应急方案的决策与预案结合的必需性警务应急能力中最重要的是能正确处理问题,而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是必须作出的正确决策判断。多数民警在日常处警工作中,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和处理经验来对收集到的浅层信息进行决策判断,进而完成基本的出警工作。一旦遇上紧急或较大规模的案件时,“慌不择路”错误作出分析,进而影响甚至导致错误的处理结果。我们应该认识到“决策者”这个因素在决策判断中是最活跃的因素,他不仅是决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指挥决策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因此,指挥员的素质是决定决策效能的首要因素。预案的设立则能很好规避决策者素质高低不同的风险,按照预案的既定步骤,只需要基本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便能较好地逐步加以应用,便能使决策规范和科学。(二)执行能力是预案加以模拟和演练的体现预案的设置与制订并不是“空穴来风”,是针对本地区最为敏感的部位重点线索、热点问题等调查研究和对各类突发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预先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到其内在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并依据不同性质、情形、规模制定的。因此必须面向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实践模拟,使处置警力熟知处置的各个环节,明确职责,思想意识转变为执行能力,使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的展开。流于形式和随意演练导致处置实战能力的不足不仅应对突发紧急状况,甚至会对警察自身安危构成极大威胁。(三)应急处理的结果与预案的更新和维护的紧密联系预案是根据一定时期的某个地区的社会现状总结分析得出来的经验,是提炼出来的应对方案的科学概括,具有稳定性,但这并不是说预案是一层不变的。当前经济、通信和交通的高速发展导致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尤其是在大中城市更为明显,社会因子的稳定性容易受到影响,必须对社会状况保持持续了解才能确保预案的时效性,使预案始终保持应有的权威性。此外,预案是对未发生情况的估计和已发生案件的经验总结,本质上是充分估计的形势,是没有发生的情况。因此在警务应急案件中,现实情况基本不会和预案所估情况一致,不能全面否定预案的有用性,实战结果的新经验恰好是对预案更好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