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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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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9号公布).docx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9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商务和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减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杜绝浪费的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二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终端体系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统筹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的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处理厂、大件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理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第十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色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依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道路、人行天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二)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时间、地点;(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四)及时劝阻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收集、运输。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二)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清晰标示所收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方案。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分类处理:(一)有害垃圾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在未建立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消纳途径前,厨余垃圾可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严格按照分类处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要求将台账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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