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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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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办法(试行).docx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o)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深圳、广州、东莞、惠州等地区先进产业用地政策,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中关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要求,结合哈尔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深哈产业园)核心区1.53平方公里内新型产业用地(MO)适用本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是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以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及宿舍等。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C)的产业项目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 .符合哈尔滨“4+4现代产业体系;3 .符合深哈产业园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4 .其他经新区管委会和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哈公司)共同确认的重点项目。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O)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o)容积率原则上应大于等于1.5,经新区管委会和深哈公司同意的,可以不低于1.0。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o)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o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可以分割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新型产业用地(MO)产业用房可以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产业用房产权分割转让受让方(含二次转让)必须系已经在深哈产业园注册或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其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配套用房分割转让相关方案须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新型产业用地(Mc)项目建设单位的销售管理、预售许可证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首次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受让主体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不可分割转让部分,因企业破产清算、法院强制等情形确需转让的,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允许整体转让,新受让主体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他特殊情况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以允许整体转让。新区自然资源、住建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按权限办理相关事宜。第九条新区管委会、深哈公司与拟入驻企业应当现签订入驻协议书,明确产业方向、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单位税收、单位产出、节能环保、建设周期等内谷。相关主体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先与松北区人民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方可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招商和投促、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并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项目进行监督与考核。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和先进城市经验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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