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正式稿对比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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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正式稿对比与解读.docx
2020年7月15日,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纪要是针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参与并充分讨论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正如纪要中所指出的,由于“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体系庞杂,加之债券纠纷在近两年才大量诉至法院,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债券纠纷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各种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小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纪要的出台对于统一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纪要首先明确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内涵及法律依据。纪要涉及的金融工具强调“还本付息”这一特征,包括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个大类(为行文方便,下文统称“债券类金融工具”)。这个范围与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的范围交叉重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由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与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不仅资金规模大,且与上市公司股票相比,具有更强的合同属性,一旦发生违约,常常伴随着债务危机的爆发,实质上达到破产条件。另外,与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一样,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高度依赖于相关主体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基于债券纠纷的前述特征,纪要同时涉及了合同、侵权、破产三个民商事法律部门。在法律依据部分,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也包括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特别法,另特别提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纪要总计32条,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1.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2.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3.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4.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5.发行人的民事责任,6.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7.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针对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1明确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四大处置原则在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作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纪要确定了四大处置原则,即: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1 .首要目标: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是近期国家金融及经济领域的重中之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能够正确理解此首要原则,也将有助于理解纪要的制定逻辑及核心要点。2 .底线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强调“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还本付息是各类债券的基本要素之一,该条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不同债券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要求差异的现状,理论上会出现同一主体所为的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债券发行路径中的责任认定却不相同的情况。纪要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要求“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但对于如何适用相同的标准,在整个纪要中并未展开详述,仅要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相当于在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将自主裁量权交给每一个承办法官。3 .重申金融纠纷的处理原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沿用了九民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原则的表述。买者自负与原有金融投资领域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刚性兑付的原则一脉相承。同时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在债券领域,卖者除了发行人,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责任承担的范围、过错认定等在纪要的第五、第六章详细做了阐述。4 .路径指导: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坚持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达到妥善处置债券相关纠纷的目标。纪要突出强调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债券违约案件的爆发对法院来说也构成较大压力,标的金额大,涉及主体众多,多元化解不失为一种多赢的解决方式。5 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纪要明确了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原则。这里有几点值得重点关注:1 .受托管理人、代表人可以用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点在新证券法生效前一直存有较大争议,但随着证券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J)纪要肯定了受托管理人的诉权,并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有权推选代表人集中起诉。这点和最新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相一致,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2 .债券持有人保留独立诉权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是大家关注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以过半数多数决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部持有人起诉,引起了较大争议。在纪要的正式稿中,取消了上述规定,回归到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这一基本法律关系,规定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同意授权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诉权、参与破产程序,其他未授权的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既充分考虑到了诉讼经济性,又未破坏债券纠纷中各个主体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适用逻辑,对切实保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正面意义,应予充分肯定。关于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1.取消虚假陈述案件起诉的前置要求纪要针对债券纠纷中存在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无行政或刑事处罚/判决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突破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一般受理规则,取消处罚前置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债券虚假陈诉案件的起诉门槛。3 .管辖基本锁定在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纪要规定除非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一般债券违约管辖统一确定为发行人住所地法院。且进一步明确,纪要发布之前,无论是已立案尚已开庭的,还是执行中的案件,均统一移送至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如对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担心的,应当注意募集说明书中对于管辖是否有特殊约定,没有约定的,将根据集中管辖原则安排在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4 .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及破产案件的管辖上述案件适用级别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纪要强调了其在债券纠纷相关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即为基础性制度和重要议事平台。对于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原则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减免、放弃债券本金和利息偿付义务等减损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如债券募集文件明确约定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此达成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样具有约束力一直以来基于“刚兑”传统,各方主体均对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加重视,实践中很多债券持有人会议也沦为过场,但在纪要出台后无论如何关注募集说明书中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会议程序、决议范围均不为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贯穿了整个持有人维权的基本要素,无论是案件管辖还是违约追究、权利的主张与放弃都依赖于会议的决策,且对全体持有人生效。一个好的约束机制将有效避免特别是在结构化发行的情况下的权益损害,反之,一个模糊不清甚至不利于持有人的会议机制将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在法律上的主张变得困难重重。故在投资债券过程中,无论是一级还是二级市场,投资人都应当用脚投票,仔细评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避免在投资开始即“踩雷二5发行人的民事责任1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违约案件,除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发行人的本息返还义务外,纪要还明确了发行人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解决了现有实践中募集文件未明确约定合理费用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另外,纪要对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做了分别讨论,实质上回应了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原则,即并非所有的涉及交叉违约、预期违约、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均可一概支持提前解除合同,法院需进一步考虑上述事项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判断是否符合提前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在预期违约项下,上海金融法院既有判例中已有多起直接驳回原告基于预期违约起诉要求本期债券加速到期请求的案件。2 .(重要!)明确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借鉴了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基准日、揭露日、因果关系等,并未针对债券交易领域区别于股票投资领域的特性:小众、二级市场低频交易、债券本质上是还本付息的债权而非股权、股票、债券无法兑付的损失机制与股票交易波动下的损失机制的不同等,作出特殊安排。债券价值评估等制度无法适应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纪要正式稿就这一部分内容作出重大修改。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为标准:(I)在此之前卖出的持有人,损失计算标准为买入(扣减持债期间本金偿付,如有)与卖出的加权平均价格之差,并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LPR加计利息。(2)在此之前仍持有的,债券持有人可要求按照未受偿付的债券本金、利息之全额计算损失。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部分,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对应的发行利率或债券估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换言之,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利息赔偿标准,有待个案确定,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 .债权形式的转换(债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协调)债券违约和虚假陈述侵权系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对同一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最终受偿的款项不会超过债券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为解决重复受偿的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的,应在最终兑付时扣减相应金额。纪要正式稿则采用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债券所载的还本付息义务通过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予以确认,债券持有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全部权利,因此对应的债权凭证(即所持债券)应交还并注销。6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除发行人外,纪要要求债券发行的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对本机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这些主体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具体而言:1 .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承担赔偿责任;2 .增信机构与发行人承担共同责任;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对发行人的相关责任主体设置了较高的尽职要求;4 .债券承销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纪要强调了其应严格遵循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外加兜底项,而承销机构的免责抗辩主要是其能证明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也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5 .债券服务机构故意的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过失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7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在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清算)的情况下,发行人破产管理人除应依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外,纪要特别强调了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障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项下,破产管理人收到债券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约束,除非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纪要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及时确认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导致的合理支出及由此导致债权迟延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国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一、关于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 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 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 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 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 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 家工作大局,以民法总 则合同法侵权责任 法公司法证券法 信托法破产法企 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将法 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 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 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 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 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 本着规范债券市场、防范 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 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妥善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 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 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 保障。坚持依法公正原则。目前, 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大局,司法、产法、依据,失,破产管理人应予赔偿。从条文表述上来看,纪要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赔偿责任,仅针对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形。我们认为这一限制并不合理。由于债券持有人信息在第三方债券登记机关处有详细登记,债券对应的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确认债券相关债权应无障碍。因此,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确权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破产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注意到,纪要并未限制债券持有人自行申报破产债权的权利,比起全体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实践中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受托管理人根据部分债券持有人申报债权、其他持有人自行申报。纪要规定的破产管理人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过窄,亦不符合敦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本意,在实践中很可能通过参照适用等方式突破,从而适用于所有债券持有人申报的情形。8债券纠纷座谈会议纪要一一对比表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以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本着规范债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坚持依法公正原则。目前,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 件构成。人民法院在审理 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 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 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 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 标准。正确处理好保护债 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强化对发行人 的信用约束、保障债券市 场风险处置的平稳有序和 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之 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公募 与私募、场内与场外等不 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妥善合理弥补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 管规则的模糊地带,确保 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债券依法发行 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但是,“买者自负”的 前提是“卖者尽责:对于 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等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立足证券法和相关 监管规则,依法确定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债 券服务机构),受托管理人 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正确处理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处置的平稳有序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公募与私募、场内与场外等不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妥善合理弥补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自行负责。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要立足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则,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债券服务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结合,将民事责任追究的损失填补与震慑违法两个功能相结合,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行 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 力和过错程度相结合,将 民事责任追究的损失填补 与震慑违法两个功能相结 合,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 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 资本市场秩序。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 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 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 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 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 受托管理人和其他债券代 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 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 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 议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 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 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 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 化解机制,协调好诉讼、 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 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 法救济手段之间的关系, 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构建 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 择权,着眼于纠纷的实际 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 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 可能便利投资者,降低解 决纠纷成本。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受托管理人和其他债券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调好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之间的关系,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会议认为,同期发行债券 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 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采 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 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会议认为,同期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 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有利 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 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 济。案件审理中,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 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 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 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 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 诉权的职能。对于债券违 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 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 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 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 体资格。债券发行人不能 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 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 约事件时,受托管理人根 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为全 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 人重整、破产清算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 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 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参加民事诉讼,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起诉讼。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 持有人提起诉讼、申请发 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 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债券持有人自行或共同提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行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后,债券持有 人根据决议单独、共同或者代表其他债券持有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后,债券持有人根据决议单独、共同或者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诉 讼地位。通过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 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 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 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债券交易对诉讼地位的影债券交易对诉讼地位的影响。债券持有人以债响。债券持有人以债券质券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改变债券持有人身份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 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会议认为,对债券纠纷案 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有 利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 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 一。在债券持有人、债券 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情 况下,受诉法院也要选择 适当的共同诉讼方式,实 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同 时,为切实降低诉讼维权 成本,应当允许符合条件 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 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 用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不改变债券兑付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三、关于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会议认为,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也要选择适当的共同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同时,为切实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用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债券持有人、的受理。债券持有人、债债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H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io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 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 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 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 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 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 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 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 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 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 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纪要发布之前,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 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 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已经生 效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尚未执结的 案件,应当交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继续执 行。本纪要发布之前,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审结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交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 的管辖。债券持有人、债 券投资者以发行人、债券 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 等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担 11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 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由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 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受托管 理人、债券持有人申请发 行人重整、破产清算的破 产案件,以及发行人申请 和解的破产案件,由发行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允许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诉讼 中,对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 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 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13构以其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的方式提出的财产保 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 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法释(2016) 22号) 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准许。案件的集中审理。为节约 司法资源,对于由债券持 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 违约纠纷案件,以及债券 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依法 14提起的债券欺诈发行、虚 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件,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债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 等案件具体情况,以民 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发行人、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以及发行人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允许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中,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其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的方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准许。案件的集中审理。为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由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违约纠纷案件,以及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依法提起的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等案件具体情况,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会议认为,债券持有人会 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 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 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 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 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 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人 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 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 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保 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 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 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 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 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 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 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 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 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 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 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 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 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 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 15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 事由,或募集文件明确约 定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 效,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四、关于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会议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有约束力。债券募集文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经持有该债券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决议,同意由受托管理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权利,或者推选其他债券持有人作为全体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人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授权决议有效。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16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债券持有 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作 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 案件审理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 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 议进行表决时,如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特别 授权的,应当事先征求各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 者由各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原第17条)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委会成员资格。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可以责成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持有人通过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推选出代表人,并吸收该代表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以体现和代表多数债券持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委会成员17权的保留。债券持有人会 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 选的代表人作出可能减资格。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 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与 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 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 解协议进行表决时,如未 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特别 授权的,应当事先征求各 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由各 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 担保物权行使。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 < 国土资 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 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 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 函的答复精神,为债券 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 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 理人请求对为担保当期发 行的全部债券兑付而登记 在其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在判 决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 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所获利益归属 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 人提起诉讼或参与破产程 序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既 19判力及于债券持有人。在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所 得款项由受托管理人受领 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 各债券持有人。共益费用的分担。债券持 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 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在诉讼 中垫付的合理律师费等维 20护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所 必要的共益费用,可以在 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 受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将其余款项按比例支付给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可以责成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持有人通过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推选出代表人,并吸收该代表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以体现和代表多数债券持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原第16条)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精神,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普通程序主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在裁判文书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