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docx
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校园网站建设,加强和规范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平台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网站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内容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料库,提供开放的资源共享条件,实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使校园网成为展示学校形象的窗口、对外宣传和师生信息交流的平台、网络教育的基地。第三条学校网站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单位(部门)二级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将列入本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四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网站主页的主管部门和二级网站的监管部门,全面负责网上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督、网络文化建设、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定期检查等工作。对于不及时发布信息及违规操作的二级网站下发整改通知,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二级网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协助网络管理部门对校园网站页面和栏目设计进行策划、制作和更新。第五条网络管理部门(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处网络科)负责校园网络技术支持、校园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行。负责学校各类网站的技术审核与登记备案、虚拟服务器的技术支持及维护、硬件维护、系统备份、数据库备份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应用技术培训和学校各类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网站一般应包括部门简介、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工作动态、机构设置、人员一览、通知公告、办事指南等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各学院和教学单位的网站一般应包括学院(课部)概况、师资队伍、机构设置、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与成果、学团工作、动态新闻、通知公告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各二级网站具体栏目可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增减设置,网站整体风格要求图文并茂,具有特色。其他专题主页栏目根据其性质进行设置。第九条新建二级网站须填写XX学院二级网站(主页)申请表,由本单位(部门)主管网站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第十条各单位(部门)主管网站的负责人要组织、监督本单位(部门)网页的制作,负责网页发布内容的审核、备案及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本单位(部门)网站上所有信息的更新、修改、删除及网站的维护,确保网页内容的正确性和网站运行的安全性。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要确定一名网站管理员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部门备案。(一)网站管理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思想端正,作风严谨,虚心好学,不断进取;服从领导,团结协作,履行职责;熟悉本单位(部门)的情况,有一定的文字编辑水平;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二)网站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网页的内容、信息更新,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网页内容的改动(更新、修改、删除)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未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的信息不得自行发布;妥善保管好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的信息材料以便备查;及时做好文件、新闻稿件、信息的上传录入和制作;做好重要信息的备份。(三)网站管理员负责向学校一级网站提供本单位(部门)的重要工作信息、对外宣传资料和需要在网站发布的工作动态信息等;负责本单位(部门)网站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定期更新。第十二条全校网络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学校各入网单位(部门)应统一向网络管理部门申请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后勤处网络科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后勤处网络科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入网。第十三条各级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网络信息发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网络新闻宣传即时性强、传播快、影响大,要树立“新闻宣传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的原贝按照工作流程逐级落实责任制。(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全面、准确、及时、一致”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对外树立品牌形象,对内发挥凝聚队伍、鼓舞士气的作用,共创和谐校园环境。(三)网络信息应客观、真实、准确,文字图片表达清晰、简练。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凡涉及学校的重大活动的文稿,由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采写;其他活动,如需在学校主页发布的,则由各主办单位(部门)提供新闻信息稿件,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发布。党委宣传部有权利对上传文稿的内容进行修改。第十五条网站信息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网站管理员有责任保证信息发布密码的安全性,定期更改密码,如因密码管理不善而发生网络安全事件,该网站管理员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二)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谣,扰乱社会秩序。(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六)宣传封迷、淫、色等信息。(七)宣传暴、凶、恐等信息。(A)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第十七条各网站如发现不良信息,在保存有关记录的同时,应立即删除该页面的链接或隔离该页面,并及时报告校党委宣传部。如发现学校各网站有异常情况,须尽快通知校党委宣传部,以防不良信息扩散。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