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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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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试为学院组织安排的理论考试和实训考试等各类考试类型,包括期中考试(含考查)、期末考试(含考查)、模块考试(含考查)、阶段性考试(含考查)、补考、重修考试等各阶段考试。第三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第四条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凡在我院注册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论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提前15-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计零分。第六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座位(或工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操作)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酒后进入考场、考场内吸烟、喧哗打闹、接打手机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工件、工具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工具考试,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九)违犯操作规程或操作不规范,私自操作设备、电源,故意损坏设备或者故意设置事故隐患,不按试题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场地清扫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或发现时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考生实施追缴理赔。第七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工件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工件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违规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获取答案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及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工件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工件、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或发现时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八条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已经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一)理论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等同考试作弊处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发现以上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将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第十二条留校察看以下的考试违规行为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院工作流程作出处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学单位将有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照学院工作流程作出处理。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应当认真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十三条教学单位、教务处以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及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必须明确记载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校纪校规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第十四条学生对学院对其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直至教务处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教务处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产生争议,由教务处作出最终裁决。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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