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同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半导体、光伏、通讯用石英晶体元件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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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同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半导体、光伏、通讯用石英晶体元件项目环评报告.docx
建设项目对响报会(污粹响类)年产5万件半导体、光伏、通讯用石项目名称:英晶体元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富同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7五、影响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98六、结论10()附表101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周围环境图附图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附图4南潺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5项目平面布置图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附件3备案通知书附件4石蜡、松香混合物挥发性检测报告附件5本底检测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万件半导体、光伏、通讯用石英晶体元件项目项目代码2201-330503-04-01-25447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南潺镇横街工业园区地理坐标(东经120度25分461秒,北纬30度48分12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97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一有酸洗的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目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湖州市南潺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备案文号2201-330503-04-01-254475总投资(万元)13000环保”资(万元)225环保投资占比(%)1.73施工工期2023.12-2024.6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面积(m2)28239.3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对照分析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对照分析是否需要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魁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涉及废水直排否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环境风险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否因此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环评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2其他符合性分析1.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四性五不批”相符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07月16日修正版),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表l-2o表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类比同类型企业并根据本项目设计产能、原辅材料消耗量、设备选型及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其环境影响分析预估具有可靠性。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工程性质较为简单,施工期和营运期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已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噪声均满足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根据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号),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善目标管理要求。最终实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标。涉及的废气污染物因子进行区域削减替代,对环境空气有正效应。本环评报告已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提出的各项措施实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因此,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环评报告已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提出的各项措施实施,可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具有真实性,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1.2.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要求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南潺镇横街工业园区,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南潺区202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SO2、NO2、PM.o>PM2.5年均值,CO的24小时平均值,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3日最大8h平均质量浓度有超标现象。本项目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根据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226号),最终实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标。特征因子非甲烷总燃监测值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规定的浓度限值,TSP、氟化物监测值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纳污水体各监测断面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1I类标准,说明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体水质较好。声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声环境现状监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经本项目工程分析可知,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均较小,固体废弃物按本环评报告的要求收集处理后,可得到妥善处置。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并纳管至湖州南泡振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颗粒物排放总量根据当地管理部门要求进行1:2区域削减替代,本项目实施区域总体的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本项目实施区域内,颗粒物总体的排放总量减少,由于本项目VOCS的产生量较小,不定量分析。因此,本项目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国家电网。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控制污染。本项目的水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南话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选址涉及湖州市南河区南济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320006)o具体环境管控单元情况见表l-3o表13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3050320006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湖州市南海区南月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行政区划省浙江省市湖州市县南涔区乡镇南涪镇、双林镇管控单元分类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平方公里)47.52备注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要素管控分区生态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符合性分析: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见表l-4o表14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湖州市南潺区南沼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性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除从管控单元周边迁入的三类企业外,严格控制新建其他三类重污染企业数量和排污总量。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项目所在地为工业区,属于二类工业项目。项目与周边居住区、工业企业等有道路、河道及绿化带等作为隔离带。污染物排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湖州振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纳管排放。本项目属于新建的工业项目,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河岸工程建设,不属于污染地块。本项目将在环评审批后,完善应急预案等风险体系建设,规范企业风险。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利用园区的污水管网,可以做到节水,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综上,本项目总体上能够符合“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1.2.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表15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表内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前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要求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态境入单控生环准清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本项目根据环境影响分析,预计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噪声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或出售,危险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湖州南河振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站处理后,纳管至湖州南潺振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需要对新增的CODCr和NHiN进行削减替代。新增的胶蜡废气有VoCS排放,新增的喷砂、打磨废气会有颗粒物产生。需要对产生的颗粒物进行削减替代,VoCS产生量较小,不定量分析,只做定性分析。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南河镇横街工业园区,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用地规划符合国家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1.2.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中关于工业企业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有:(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2)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3)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X)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设置规范的纳管排污口;项目符合太湖流域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项目拟址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南潺镇横街工业园区,不属于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本项目不在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因此,企业总体上是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的。1.2.5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1)遗产内容表1-6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遗产构成总表遗产类别遗产内容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16)河道(5)大运河河道正河(D江南运河支线运河(1)孰人工引河(1)太湖漆港(大钱港、濮樱、罗淡、汤淡、幻淡)城河、内河(2)峨塘故道、湖州城市河水源(1)湖泊、水柜(1)太湖交通与漕运工程设施(10)古桥系列(6)代表性古桥(6)潮音桥、洪济桥、通津桥、晟舍塘桥、圣济桥、双林三桥其他有价值的古桥群小西街石梁桥、永丰桥、长发桥、新民桥、立新桥、朱家桥、锦秀桥、兴隆桥、戴家村桥、菩萨桥、酒仙桥、永昌塘桥、渡难桥、永安桥、龙带桥、清风桥、长春桥、保安桥、得道桥、来凤桥、同兴桥、洗马桥、郝家桥、圣堂桥、芳广塘桥、太保桥、毓秀桥、高家桥、金济桥、永庆桥、庆云桥等码头(3)南潺客运码头、练市粮库码头、新市镇古码头大运河城镇和村落(4)大运河城镇(4)湖州城小西街历史文化街区、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潘公桥、永安桥、霄溪馆旧址、清莲阁茶楼旧址、仁济善堂南潺镇南潺镇历史文化街区南渭商会旧址、南溥丝业会馆、南涛天主教堂新市镇西河口等八片历史文化街区望仙桥、太平桥、广福桥、驾仙桥、德源当、杨元新酱园练市镇练市镇历史文化街区仁寿桥古建筑(1)含山塔其他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6)石刻(1)旧馆螟塘碑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南涪粮站总粮仓、敬业亭、练市粮站粮库、练市米厂圆筒仓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2)淡港坪田湖荡湿地(苕溪)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3)湖笔制作技艺、含山轧蚕花、湖州船拳.r / J图Ll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区划分图根据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遗产构成总表及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区划分图,本项目不在保护范围内,不涉及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内容。1.2.6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潺区南潺镇横街工业园区,所在地不属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1.2.7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表L7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总体要求项目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1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属于C397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石蜡和松香混合物可以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使用的工艺与设备均较为先进,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落后淘汰类。符合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等行业绿色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本项目满足“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项目VOCs废气排放量较小,不定量分析。符合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3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见附件1),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石蜡和松香挥发分较低,依据企业提供的MSDS数据满足要求。符合4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原则上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VOCS物料储罐和污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开展排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项目建成后含有VoCS物料的原辅料均将进行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本项目胶蜡废气采用局部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大于0.3米/秒符合5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VoCS产生特征、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见附件3),石化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项目设计废气治理工艺采取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建成后将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活性炭。可以满足处理要求。符合6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投运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收项目将按照规范进行治理设施进行管理,设置相应的应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急处理设施。综上,本项目基本符合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021)10号)相关要求。1.2.8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经与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进行逐条对比分析可知,本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详见下表l-8o表18符合性分析表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低效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相关要求(一)对于采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排查废气处理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本项目胶蜡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符合指南要求。符合(二)典型的除臭情形主要包括:废水站废气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调节池除外),橡胶制品企业生产废气处理(溶剂浸胶除外),废塑料造粒、加工成型废气处理,使用ABS及其他有异味塑料原料的加工成型废气处理,使用UV涂料、含不饱和键且异味明显VOCS成分(如低浓度的苯乙烯)的涂料等涂装废气处理,低浓度沥青烟气的除臭单元,生物发酵、农副食品加工、垃圾中转站恶臭异味处理等。本项目不涉及所列的除臭情形。不涉及(三)采用吸附技术的企业,应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颗粒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6米/秒,纤维状吸附剂的气体流速不超过0.15米/秒,废气在吸附层中的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秒。有机聚合物加工或其他生产工序的进口VOCS浓度很低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参数要求。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企业,宜选用颗粒状活性炭。颗粒状活性炭的碘值不宜低于800mggo活性炭分散吸附技术一般适用于VOCS产生量不大的企业,活性炭的动态吸附容量宜按1015%计算。吸附装置应做好除颗粒物、降温、除湿等预处理工作,吸附前的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lmgm3,废气温度不本项目将按照要求,活性炭装置选择颗粒状活性炭;碘值高于800mggo符合应超过40,采用活性炭吸附的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多级干式过滤措施,末道过滤材料的过滤等级不应低于F9,并根据压差监测或其他监测方式,及时更换过滤材料。(四)采用单一或组合燃烧技术的企业,催化燃烧装置应按照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蓄热燃烧装置应按照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进行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温度、开关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本项目不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符合(五)新建、改建和扩建涉VoCS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本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符合、源头替代和关要求(一)低VOCS含量的涂料,是指粉末涂料和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385972020中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其中,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需要扣除水分。低VoCS含量的油墨,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不适用腺醛、酚醛、三聚冢胺甲醛胶粘剂。低VoCS含量的清洗剂,是指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的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本项目使用的松香和石蜡VOCs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胶粘剂限量值。符合(二)使用上述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后,如简化或拆除VoCS末端治理设施,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对于现有项目,实施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替代后,可不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简化或拆除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替代后的VOCS排放量本项目采取低VOCs原辅料材料进行生产。符合不得大于替代前的VoCS排放量。(三)建议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生产设施与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生产设施相互分开。(四)重点行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本项目胶粘剂属于低VOCs的原辅材料。符合-、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一)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二)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本项目胶蜡废气涉及VOCs排放,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进行收集,控制风速为lms,>0.3ms°符合<三)根据行业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做好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完善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得进行敞开式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火炬燃烧装置原则上只用于应急处置,应安装温度、废气流量、助燃气体流量等监控装置,并逐步安装热值检测仪。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四、数字化监管相关要求(一)完善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数字化监管。针对采用密闭空间、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企业,建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在开口面安装开关监控、微负压传感器等装置,确保实现微负压收集。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模块,采集末端治理设施的用电设备运行电流、开关等信号,用以判断监控末端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是否规范运行。可结合工作需要采集仪器仪表的必要运行参数。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三)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应配套安装运行状态监控装置,通过计算累计运行时间,对照排污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设计文件确定的更换周期,提前预警活性炭失效情况。活性炭分散吸附设施排放口应设置规范化标识,便于监督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活性炭使用情况。本项目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1.2.9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符合性分析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于2016年12月28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共同印发,相关条文如下所述: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相关条文如下所述: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300米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本项目为C397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业,不属于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不属于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不在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300米范围内。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站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湖州振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不涉及氮磷污染物。本项目不属于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2959号)中禁止落地的项目,符合相应要求。1.2.1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见l-9o表19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条例要求项目实际情况结论第十五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属于C397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符合第十七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且已通过湖州市南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备案,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第十八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第九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排放项目,浙江富同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件半导体、光伏、通讯用石英晶体元件项目节能报告已经通过湖州市南沼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备案,备案号为沼发改(2023)35号。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1211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同意浙江省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省165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551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以及1445万亩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矢量数据全部上图落位,成为今后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的重要控制底线。湖州市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并落实边界管控。这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框架,是所有空间性规划的约束性底线。湖州市共划定耕地面积119.8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122.07万亩,城镇开发边界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