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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 资源ID:1149508       资源大小:15.09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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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机构】温州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组建*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O第三条【人员】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温州市*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区级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温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成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等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协调科,主要负责区司法局与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聘任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聘任】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聘期为2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意见的独立性】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由委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第六条【咨询案件范围及程序的启动】下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应当咨询委员的意见:(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案件集体讨论、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应当启动案件咨询程序。第七条【咨询程序】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需要咨询意见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咨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咨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相关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拟咨询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咨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由办公室向委员说明。第八条【咨询程序】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科室的要求,拟定咨询的委员名单及咨询方式,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委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咨询方式】咨询意见以召开咨询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取得。召开咨询会的,一般由3名以上委员参加。办公室应当客观、如实记录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第十条【咨询中止】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咨询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咨询。承办人应当根据委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第十一条【咨询意见的运用】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咨询委员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办公室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二条【咨询意见的运用】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对外公开。第十三条【参与其他事项】办公室可以邀请委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列席听证会以及其他相关复议应诉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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