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docx
-
资源ID:1130963
资源大小:13.93KB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docx
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一一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徐某为给家人祈福,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鳍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常州市钱资湖准备放生,因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阻止、报警,遂转往漂阳市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投放由刘某运至现场的绘鱼25000斤,投放的绘鱼因不耐低温大量死亡。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出死亡飨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蜂鱼为革胡子蜂,系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生长速度快,生命力强,生性凶残,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的蜂鱼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生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应承担本次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刘某的非法投放行为,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苏0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承担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绘所造成各项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58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非法放生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途径,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对生物安全造成风险。本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明确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开展放生活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