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总包合同.docx
标准版总包合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补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一、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定义与名词解释1.1.1“发包人/甲方/招标人”: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1.1.2“承包人/乙方/投标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建单位,即江苏如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保证提供的全部企业资质等法律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企业资质与本合同标的相符。1.1. 3“指定分包方/独立分包方”:是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特定分包合同的承建单位。”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委托,具体执行本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1.1.5“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详见开工通知书)即为开工日期。1.1.6“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五方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取得质监监督报告的验收通过确认的时间为准,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即为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该时间是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终点,但不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终点。1.1.7“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时间,完工日期以工程移交书(移交物业时出具的工程移交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如今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或者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且通过“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发包人项目部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得到发包人项目部经理、工程总监及发包人代表的签字认可确认的时间为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如今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到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9“实际工期”:指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实体工作内容的第一天开始为实际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详见开工通知书)后的第2天)到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包含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LlO“竣工交验”:是指协议规定的,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Lll“竣工资料”:是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其完成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或者其任何部份或者区段的资料、文档(含电子文档)、影像资料、检验单、竣工图或者类似技术文件等。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务必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者其他指定的政府部门同意城建档案的要求。12“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者永久构成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与诸如此类的设备。1.1.13“承包人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与竣工及在修复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性质(临时工程以外)的设备与机械、物品,但不包含预定构成或者构成永久工程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材料与其他物品。1.1.14“日”:指日历日,特别约定为工作日的除外。1.15“质检/监站”: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合同条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站。1.L16在协议条款中,不管何处涉及由任何人发出或者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者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任何此类的通知、批准、证书与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压与延误。特殊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务必经书面确认。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各文件应被视为构成并懂得与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文件及其附件;(4)合同函件(招标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协议、投标承诺函、招标洽商纪要、来往函件及签证);(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如合同文件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1.3 承包人须提供并保证企业资质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等法律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如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法律文件存在瑕疵,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如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则须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无条件退场,延迟一日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2. 1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之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2.1. 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表的职权(1)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要求与发包人的决定批准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及协调。负责组织日常的工作协调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3)施工进度计划与重要施工进度节点的修改与确认;(4)负责所有变更、签证、现场指令的签字及工程款支付的签字;(5)发包人代表能够授权其下属责任工程师行使以上一定范围的权力;2.1.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希地环球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2.1.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1)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操纵,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初审权与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2)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及其他。2.2承包人项目经理2.2.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职权: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加盖公章为承包人所承认。2.2.2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这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2.3 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务必保证长期在施工现场,确因特殊情况不在时,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2.3发包人的通常义务2.3.1施工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及管理。本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归还发包人前,承包人用水、用电须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包人须按月同发包人确认每月发生的水电数量及金额,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按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减。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水电数量及金额,或者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发包人有权进行直接分摊,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在项目正式用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同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承包人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并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2.3.2承包人进场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操纵点,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坐标操纵点进行复核,交验完毕签署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缺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若承包人在进场5天之后,10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人已完全同意现场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由于同意现场实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不再计取。2.3.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及施工图纸肆套(其中含竣工图用图两套)。2.3.4施工图提交承包人20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承包人在3日内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10日内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的各方签字工作。2.3.5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有关的问题。2.3.6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的调整进行书面确认。2.3.7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根据公司项目销售的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总控计划及分项工程计划的调整保留权力,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承包人务必同意并实施,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3.8按发包人的管理程序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审批、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设计变更单、付款单等。2.3.9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款及工程费用。2.3.10发包人现场代表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2.3.11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2.3.12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移交物业前未按要求及期限清除与运走现场的多余设备、剩余材料、残留物、建筑垃圾与未拆除的临时工程(包含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及指定分包遗留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并在处置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出售或者处理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其费用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工程费用或者质保金中扣回,仍然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补足。2.3.13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材料及设备。若由于实际情况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提供了临时的材料或者设备,则务必在使用完毕后由发包人指定的招采部进行回收,否则均按照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值从工程款或者质保金中直接扣除。2.3. 14本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金额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仅需书面通知承包人.2.4. 1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有责任执行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其项目经理不称职所造成缺失的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节扣留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者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低于20000%/人次)O2.5. 包人通常义务2.4.1根据本合同各项规定,承包人负责精心施工,同时按规范规定、图纸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做法,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补)的修复与完善。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习惯性、稳妥性与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缺失。2.4.2本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包含了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者服务与需支付不可预见的工作的费用);与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与事宜。2.4.3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往常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每延误一次上报,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2.4.4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水排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市政设施迁移、市政道路及人行道、市政绿地占用、市政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的手续,承包人未办理各类证件、批件而影响工程施工与工期,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每发生上述事件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O(XX)元/次支付违约金。2.4.5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损害造成的责任与缺失。并须对工地同市政道路连接区域的地下电力通道、路灯照明通道、通讯设施、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设施等进行临时性保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XXX)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6承包人承担负责工程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前的建筑产品(含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产品)的成品保护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2.4.7承包人应充分关注与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与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此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人员的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4.8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者为了现场邻近与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与地方,或者当监理工程师或者有关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根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须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须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故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4.9在本工程实施中或者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清理并运至政府指定并认可的场地,使施工现场状态处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与安全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除、运输、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场地建造临设或者租赁临设所需的一切补偿费,均已包含在费率中,发包人不再单独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且承包人务必按国家规范、晋中市建委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场地建造临设或者租赁临设,不论施工中承包人采取任何措施,发包人均不补偿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发包人安排其他承包人拆除临时工程(包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硬化施工场地)或者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者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所产生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此项工作涉及费用金额的须支付违约金。2.4.10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缺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内外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缺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按IO(XM)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1在施工过程中(与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与其他原因而受到报纸、电视及其他媒体的报道,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批判与处罚,承包人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缺失与违约金;如由此对本项目与发包人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每发生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50000元/次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4.12完全满足晋中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工作。2.4.13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包含负责同意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包含大体积碎温控检测、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等有关报告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者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2.4.14在工程完工后,修复所有受到影响的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并做好已完工程的清洁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以达到发包人同意该工程的要求。对入户门、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栏杆的成品保护作如下规定:承包人对入户门的成品保护承担全部责任,当入户门出现损伤(包含但不限于划伤、碰撞变形、锁具损坏等)在交房前需进行更换的,所产生的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能明确对施工现场的成品或者半成品造成损伤或者破坏责任人的,由损伤或者破坏责任人负责赔偿或者更换。2.4.15按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水电的接驳点,并负责保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位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不提供搭建承包人生活区的场地,承包人生活区的用水、用电、用气(包含设备、管线的布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区水电的使用费用。2.4.16承包人须自行安排并承担施工所需的排污设施、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及硬化施工场地及其相应的拆除等的费用;承包人应对地下室顶板的平整度应特别重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作为施工场地的地下室顶板日常不积水,并按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进行保护。2.4.17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责任人,务必对本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盗、成品保护等进行总操纵,对各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独立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总协调与管理并满足政府部门与发包人要求,及时解决因承包人及分包工程施工而引起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并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的安全生产负有总体管理责任。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总承包义务、责任,须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OooO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8在完成“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后直到本项目集中交付小业主3个月后,承包人仍须委派项目经理或者副经理带队的施工人员留守项目,具体人员数量及工种比例由发包人工程部门同承包人根据承包人承接项目规模及现场整改需要协商,3个月后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及本项目指定的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能撤离现场。若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不能满足现场整改需要,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不能满足现场整改需要或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整改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IOoOO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9承包人应为后续施工的指定分包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作业面,并为发包人工程师检查后提出的整改要求提供全面、及时、完全的整改配合。若有违反则视为违约行为,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视情节按每条100500元支付违约金,且仍须按发包人指令进行整改。2.4.20其他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含正常施工需要的一切附带的工程及临时工程。2.4.21按照国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按月向发包人上报支付民工工资领用清单,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有关规定等。2.4.21发包人安排的其他工程。2.4.23承包人其他责任2.4.23.1专利条款:(1)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与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使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与材料、设备等,假如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并引起的索赔或者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已承担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中及缺陷责任保护期间,应积极配合按设计规定或者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2.4.23.2检测检验:在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期发生证明所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及规程要求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4.23.3地下障碍物: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2.4.23.4承包人应自行准备发电机、抽水设备及蓄水池,发包人不对现场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窝工进行任何签证。2.4.23.5承包人的给水及电力接驳点布置无法满足商碎或者其他分包的电力接入要求时,所发生的分包水电增加措施如商碎泵送措施(如使用汽车泵或者使用柴油泵确保商碎泵送、使用其他措施确保用水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该部分费用。2.4.23.6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基础土方开挖工程与问填指定分包具有总体管理与配合协调的义务,若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导致的土方超挖与回填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开挖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标高时,基础土方指定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完成面及时完成工序交接接收并组织后续工序的施工,若因承包人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完成面工序交接接收不及时或者后续工序施工组织不及时等人为因素原因导致的超挖及多次捡底,其所需的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与基坑超挖后回填的材料及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因场地排水不及时,造成基坑内积水而导致的超挖,其所需的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与基坑超挖后回填的材料及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8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基坑支护工程指定分包具有总体管理与配合协调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的护壁施工或者返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工作面时,护壁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与基坑边坡及周边的材料堆放,因其排水不及时、材料堆放不合理等原因,导致护壁垮塌,其所需的基坑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与基坑超挖后回填材料及施工费用、基坑护壁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9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小市政工程(室外管网、道路工程)指定分包具有总体管理与配合协调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的小市政施工或者返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工作面时,小市政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垃圾清运与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因其排水不及时、垃圾清运问题、材料堆放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返工,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10承包人须向各分包人提供有关的基准线与标高。承包人在破砌体施工完成后,须在各房间(包含厨房、卫生间、电梯前室、过道等)墙面上弹出标高线、门窗洞口纵横向操纵线,以便水电管道安装时标高操纵;抹灰完毕后,承包人须将抹灰前的标高操纵线、门窗洞口纵横向操纵线重新弹在抹灰表面上(腻子的施工应将标高线局部留出),以便安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进行标高操纵。2.4.24承包人按“山西省晋中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所缴纳的所有费用(还包含其涉及的管理费及税金等)包含在规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同时承包人务必提供办理完毕有关费用的证明。2.4.25承包人按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所涉及的管理费及税金等,均已包含在取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4.26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委托的工作负责办理或者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有关配套的备案手续,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负责最终验收并为发包人取得的各类合格证件的办理,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无条件及时提供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证件所需的承包人有关资料。2. 4.27承包人务必服从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及现场管理制度。3. 4.28文件接收及签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发给须由承包人签收的文件,承包人应签收,假如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I(X)OO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视为承包人签收并认可文件内容,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3.1 施工组织设计3.1.1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应在收到后的15天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四份(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电子文档一份。3.1.2 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全面的施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分项工程的具体做法及施工框图、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关键节点的保证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实施方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等)、工程总进度计划(时标网络图、横道图)、工地平面布置图、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要紧工作人员的履历、工程设备及装备明细表。严禁现场实际投入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承包人须遵从发包人及监理对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操纵。3.1.3 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一份全面、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进退场时间、预埋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工与完工、验收时间等。该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有义务至少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供最新的、通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不管是否己发生变更),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关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或者关键节点不得擅自更换(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者非承包人原因影响除外)。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明确要求提交时,承包人应在5日内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计划每延期一天提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承00元/天支付违约金,直到承包人提交该计划为止。3.1.4 1.4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一个较为全面、完整、可行的所有人员进退场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具体到项目正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监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计量造价工程师、材料保管员、工长等施工管理人员及各专业劳动力总量,及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清单。该计划一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与调动。若承包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更换的项目经理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承担更换项目经理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关于更换计量造价工程师,承包人须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1.5 1.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且收到施工图纸后15天内,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就发包人组织供应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材料、设备的供货事宜,提交一份材料、设备计划供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今后的合同期的每月的25日,提供最新的、通过修改的、准确的材料、设备计划供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阅后备案。该计划应包含发包人组织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进场、施工与到货的时间、品名、数量、规格、性能与其他需明确的技术参数与供货要求等。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现场的实际情况与材料、设备选购、订货、分包单位的选择、生产加工与运输的周期、现场的预留、预埋等因素,及时制定与修改所有计划,同时应确保这些计划的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严肃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全力贯彻执行。3.1.6 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措施费按约定的计费方式计取。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不周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包含导致发包人提供材料数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3.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3.2.1由于不可抗力及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经发包人书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3.2.1.1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与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缺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与缺失情况,及估计清理与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清理与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 2.1.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实体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材料及停、窝工缺失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 2.1.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 2.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重大变更、洽商,工期是否顺延,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其它变更、洽商工期不予顺延。4. 2.3本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类形式的雨雪、冰窗、高温天气、停水、停电、中考、高考、节假日、扰民与民扰、施工场地狭小、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与承包人施工有关的工程的施工工期。3.2.4本工程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停工或者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自身的费用与施工区域内发包人的财产缺失由承包人承担:(1)因承包人失误或者违约引起的停工;(2)由于工程场地或者其周围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3)为工程合理施工与保证安全所务必的停工;(4)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或者监理许可而擅自停工;(5)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或者工期延误。凡因气候或者其它因素导致无法按正常进度计划完工,承包人应无条件以夜间施工或者其它方式赶工弥补,且发包人能够视需要随时通知承包人增加工作人员及设备组织赶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且不得依此向发包人提出增加任何费用。3.3承包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延误将视为违约: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操纵节点(如±0.000、主体封顶、竣工、移交)。未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对工程合同约定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中的关键节点,延误达二天以上且无法采取措施挽回的。由于承包人自身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4)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失去操纵,而导致工程延误的。在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发出指令后,拒不执行,并造成工程项目进度延误的。(6)由于非发包人原因,而导致与他人产生纠纷、诉讼、第三方索赔而造成本工程进度延误的。由于工程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者将不符合材料、设备运出场而拒绝执行的。(8)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违约行为。3. 4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务必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考虑关键施工线路的富余及可调节工期,在发生工期延长的情况时,承包人务必优先对关键施工线路的工期进行调节,不同意关键节点工期延长,发包人书面同意除外。总工期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包元/栋的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IOoOO.00元/栋的违约金。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4. 1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且须达到晋中市关于分户验收要求。4.1.1 承包人应贯彻执行现行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现行颁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100%细部检查验收移交物业公司。4.1.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同意质量监督部门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有关法规进行监督。4.1.3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现行版本)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的观感检查按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验收合格。4.1.4“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承包人保证所承建的全部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如不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务必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栋的违约金。4.1.5地下室普通水电(含人防水电)工程质量要求:水电系统的安装施工按设计要求完成,同时应充分考虑与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以保证综合管网总体安装与使用的要求与保证地下室净空高度,发包人另行要求除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请人防设计院、人防办到现场检查安装情况,承包人负责人防水电验收的通过;若验收不通过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逊元/次违约金。地下室普通水电(含人防水电)安装工程中所有涉及到穿地下室楼板、外墙、电缆沟、机房、配电房、水池的管道、桥架、套管、电缆电线、构件务必要采取封堵防漏措施;如未采取措施而有渗漏水现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100oO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务必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无渗漏;如措施效果不佳而有渗漏水现象,每处再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务必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无渗漏。所有以上部位渗漏现象整改未完成,则视为承包人承建工程未达到经发包人、物业验收移交要求。4.2检查与返工4. 2.1承包人务必严格按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与图纸的要求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随时同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提供便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5. 2.2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达不到要求或者承包人不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及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停工或者返工。经整改并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或者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返工与停工期间所有缺失由承包人承担。6. 2.3承包人有义务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与发包人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3 施工样板为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装饰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务必作施工样板,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因承包人原因或者发包人变更引起的返工缺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检查均不减少承包人的责任,不得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为借口而不遵守有关的规范标准,且不豁免承包人按照规定支付的违约金。4.4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早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务必提供相应的各类技术资料)并为验收提供相应条件(如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