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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罪责自负”是法治建设不能突破的底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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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罪责自负”是法治建设不能突破的底线.docx

    “罪责自负”是法治建设不能突破的底线2023年12月26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报告认为,此种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这一表述重申了一个常识,那就是,“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都不能突破的底线。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与罪责自负相反的是团体责任,这是古代刑法的特点,是实行君主专制的附属品。在西方古代刑法史上,曾盛行团体责任,如日耳曼法长期保留血亲复仇制度、亲属代偿制度,行为人侵害他人后,侵害者的亲属往往因此付出金钱乃至生命的代价,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古印度摩奴法典中也有大量类似规定。在古代中国,因为家国一体、伦理本位的思想及宗法制度,个人行为与家庭、家族紧密相连,它是团体责任存在的社会基础,族诛、缘坐、连坐、籍没等均为团体责任的体现,如隋朝开皇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O唐律对“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诛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1910年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和1911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明确废除了族诛、连坐等体现团体责任的制度。团体责任罪及无辜,严重伤害公平正义,扰乱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会使人民群众质疑立法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准确性。罪责自负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个人来承担,而不能牵连无辜;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考虑行为人个人的具体情况。第一层含义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从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即刑事责任的主体仅仅是行为人个人,而不能牵连无辜,防止人们时刻处于恐惧中;第二层含义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要考虑到行为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人身危险性。不管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罪责自负早已成为共识。但是,随着犯罪的形式趋于复杂,罪责自负原则的贯彻面临一些新的要求,需要在法治实践中予以关注。第一,必须恪守宪法规定,摒弃任何形式的株连。在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不能对其没有责任的亲属、乡邻、朋友判处刑罚,而且也不得对他们实施其他任何强制措施以及对其不利的行为。近年来,个别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存在此种现象,如有的地方发布涉诈重点人员惩戒措施,规定其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并且要严审其子女就学资格,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这是违反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即便是被法律认定的罪犯,国家也要保障其基本权利,如在出狱后为其提供基本的就业、教育、医疗等保障,这是让其顺利回归社会、走向正途的必要帮扶措施。对于犯罪人员的家人和亲属,更没有理由剥夺其就业、教育、社保等基本权利。但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违反罪责自负原则,因为这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限制老赖随意转移、挥霍自己的财产,而非限制老赖子女的财产权利,并未侵犯子女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第二,必须根据刑法规定认定共同犯罪,不能任意扩大处罚范围。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责任归属中,典型地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上,共同犯罪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一定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其犯罪能量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远大于个人犯罪。如何根据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其各自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罪责自负原则在刑法中得以贯彻实现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这一原则精神,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就是说,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三,对于部分刑种的适用与执行,应尤为关注罪责自负原则的贯彻。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在这方面均有体现,由于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比较容易祸及无辜,所以刑法作了特别规定。如1979年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现行刑法第59条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还特别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条规定又有所发展:不仅不株连无辜,而且尽量使无辜者的生活不受影响。但也要注意,只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特别是在家庭成员的生活对犯罪人或其财产具有较大依赖性的情况下。但这没有违反罪责自负原贝L不应因此而放弃刑罚的依法适用。第四,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罚时,应特别注意罪责自负精神的体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是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是单位犯罪就判处高额罚金,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与单位的经营状况作出适当判决,不能因为判处罚金而影响单位成员的日常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雇主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但在刑法上,如果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的负责人不能对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作者:武晓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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