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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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的通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尺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1)号)和市司法局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徐州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附件徐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设权力)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法律规定】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三)协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事宜,确保有效实施;(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处罚依据】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档次】一档: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二档: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三档: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裁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对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进行公告。【法律规定】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对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进行公告,并及时更新和建档。【处罚依据】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公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公告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应急措施等内容其中一项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公告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应急措施等内容其中二项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公告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应急措施等内容其中三项及以上的。【裁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L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L3万元以下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