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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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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相互竞争、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1月9日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奖励先进,鼓励创新,营造环境,形成创新创业竞相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O第三条晋位奖励排名基数设定:(一)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实施年份即2021年为界点,以2021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作为晋位奖励对比基数。首次获奖励时的排名将作为下次晋位奖励的对比基数,以此类推。国家高新区排名以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结果为准;(二)评价当年若有其他省份未参与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我省国家高新区当年的实际排名应加上上年度其他省份排在我省每个国家高新区前的数量,作为该国家高新区当年评价实际排名;(三)省级高新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后,晋位奖励从进入排名的次年开始。第四条奖励标准、资金额度与资金来源:(一)对全国评价排名在100名(含)以前的国家高新区,每晋升一个位次,奖励100万元,封顶300万元;(二)对全国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国家高新区,每晋升一个位次,奖励50万元,封顶150万元;(三)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从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第五条晋位奖励申请条件与流程:(一)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公开发布国家高新区评价排名结果后,由满足奖励条件的省内国家高新区提出奖励申请(见附件),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二)申请晋位奖励的省内国家高新区,自申报年度上年度的1月1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等情况;(三)省科技厅根据全国高新区评价排名情况,对提出晋位奖励申请的高新区情况进行核实后,制定奖励方案,印发奖励通知。第六条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自主管理,统筹用于创新发展和园区建设。主要用于支持:(一)高新区内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高新区科技孵化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三)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培育;(四)高新区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五)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和品牌建设等。第七条奖励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第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附件:福建省国家高新区晋位奖励申请表附件:福建省国家高新区晋位奖励申请表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曰IWJ新区名称批复时间作为对比基数时的排名申请时的年度排名晋升位次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金额(万元)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等情况高新区建设主要工作成效(IOOo字)(主要工作成效包括:推动高新区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科技平台、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等方面内容。)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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