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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规范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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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规范化.docx

    有关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告知国食药监食2023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措施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合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惩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长对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立案。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是用于规定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通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详细状况的文书。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告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积极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订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告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交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详细办案提议,如案件与否需要深入核算、承接详细部门、承接负责人等。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指示。第十九条立案汇报,是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算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汇报。立案汇报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一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阐明。同步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详细法规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指示。如同意立案,应当确定承接人员。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在平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详细方位和详细地点。检查记录,应当精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波及案件事实的有关状况。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或者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告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予以行政惩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FI勺违法事实、详细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根据。责令改正告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告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告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第二十三条问询笔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问询人的问询记录文书。基本状况,应当记录被问询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问询时间,应当写明问询的起止时间。问询地点,应当写明问询的详细地点。问询内容,应当记录被问询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状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通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惩罚决定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朴、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文书。被惩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步,还应写明被惩罚人的地址。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有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惩罚根据、行政惩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措施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查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措施、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应当对对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I描述。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查用时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措施、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样品基本状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详细地点。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络的状况下,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告知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H勺基本状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根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物监管部门联络的方式和联络人等内容。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决定书应当写明保留方式、保留期限、保留地点以及保留证据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留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留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详细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接人提出重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用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络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H勺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H勺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留证据,或者防止危害深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用临时停止使用、严禁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查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称于委托协议,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查的项目。第三十五条检查成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查成果告知对应当事人的文书。检查成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查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根据及提出复核申请时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惩罚的案件在调查终止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与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有关证据、惩罚根据、合议提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样意见。合议结束后,所有参与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七条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及I文书。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惩罚理由和根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说申辩权的I处置意见栏。第三十八条陈说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说中辩人所做出的陈说和申辩事实、规定、理由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陈说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说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量记录陈说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体现陈说申辩人原意。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合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惩罚案件做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规定听证权利的文书。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惩罚决定的法律根据、行政惩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络、联络人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第四十条听证告知书,是根据有权规定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规定,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的文书。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欧I联络方式等。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接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提议,当事人陈说、申辩等内容。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状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汇报的文书。对当事人和案件承接人的陈说,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接人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否清晰、证据与否确凿和适使用措施律与否对的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详细指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止汇报,是承接人在案件调查终止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H勺正式汇报的文书。承接机构,指重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承接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要扼要,写清案件的通过和成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有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马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接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样观点,以及承接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样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提议,通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惩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提议终止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予以行政惩罚的案件,应当写明确定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根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接部门负责人与否同意承接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详细意见。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予以较重行政惩罚时,记录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规定载明参与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与人签名。第四十五条行政惩罚审批表,是对依法合用行政惩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惩罚之前,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成果及拟作出的行政惩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订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接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状况、重要违法事实、证据、惩罚根据和提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I日期。第四十六条行政惩罚决定书,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文书。被惩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步,还应写明被惩罚人的地址。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有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惩罚根据、行政惩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措施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献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阐明有关状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接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重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根据、没收物品所根据的行政惩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提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对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惩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留、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H勺背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接人签名。第五十条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书做出H勺惩罚决定期,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申请理由要简述被惩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惩罚的种类和幅度,可根据行政惩罚决定书中记载的I违法事实和惩罚决定填写,证明被惩罚当事人在惩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事实予以了行政惩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惩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惩罚决定书的编号。第五十一条结案汇报,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惩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惩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文书。结案汇报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写明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成果等内容。不作行政惩罚的,应当写明理由。第五十二条案件移交审批表,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时制作的内部文书。案件移交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交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第五十三条案件移交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交书应当写明移交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交原因、移交的法律根据。移交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交。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惩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惩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物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络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接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第三章制作规定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精确、规范,符合有关规定。文书中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次序号,如(2023)第OOOl号。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晰、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要、完整、精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晰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措施:文书自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如下规定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I全称、地址、联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I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络等内容。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详细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自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自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状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第五十九条问询笔录应当详细详细,波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FI勺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精确清晰。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问询笔录、陈说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H勺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问询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I管理,制定对应的管理制度,贯彻专人负责管理。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留、便于查询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次序排列,保留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2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单3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4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5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6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7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告知书8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9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10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11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12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13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14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15 .案件受理记录16 .立案汇报17 .现场检查笔录18 .监督意见书19 .责令改正告知书20 .问询笔录21 .当场行政惩罚决定书22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3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4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25 .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决定书26 .证据先行登记保留处理决定书27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28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29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30 .封条31 .技术鉴定委托书32 .检查成果告知书33 .案件合议记录34 .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35 .陈说和申辩笔录36 .听证告知书37 .听证告知书38 .听证笔录39 .听证意见书40 .案件调查终止汇报41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2 .行政惩罚审批表43 .行政惩罚决定书44 .送达回执45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46 .物品清单47 .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48 .结案汇报49 .案件移交审批表50 .案件移交书51 .撤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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