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人员管理规定.docx
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增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原则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优质地完毕运送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我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根据,全体船员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与我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我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日勺部门、人员。第四条在企业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措施。与我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企业参照本措施有关条款。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日勺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为了便于企业对船员实行管理,本措施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J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一般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我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照拥有和控制并举日勺方针,逐渐实现高级船员由企业所拥有,一般船员由企业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取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日勺招收作为高级船员日勺重要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既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我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状况录取。第八条一般船员的录取企业应根据既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企业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企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只有与劳务中心(或企业)签订劳动协议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企业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企业)立案。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顿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伍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状况录取。第十条签订劳动协议企业与船员明确录取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协议。第十一条返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眷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某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协议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日勺,企业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有关规定,予以与否与其解除劳动协议的答复。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协议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协议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书面申请后未经企业同意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协议规定,企业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协议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时手续。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协议的船员,在办理详细手续时,企业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企业招收、录取日勺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他有关费用。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协议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有关的违约赔偿金。协议解除劳动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有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企业同意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第十五条退休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船员办理海员证,由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企业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措施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合适的安全培训后报企业复审,由企业行文上报海事局同意。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措施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第十七条护照为以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企业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一般护照或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一般护照是船员在超过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过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船员办理因公一般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企业审批,由企业统一到外交部办理。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企业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与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状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船员服务簿一般由企业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船长必须按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可以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日勺证件,一般由企业所在地海事局签发。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我司和行业/J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可以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¾证件,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核发。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与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通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原则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运送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送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核发。船员上船报届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第二十三条防止接种证书防止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防止接种后核发的证件。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与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企业所在地海事局签发。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船员上船,前去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路过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企业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去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船员应注意查对本人证件日勺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换证材料。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既有差错,应及时汇报船员管理部门。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防止接种证书,适时告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防止接种。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汇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送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他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面船后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决定船员证件日勺保管措施。第二十八条照片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企业船员管理部门应保留所管辖船员合适数量并符合规定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告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第二十九条船员家眷随船,有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企业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状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的,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保证规划,计划日勺贯彻。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贯彻状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保证企业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企业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足调动船员参与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与各项业务培训,参与国家和我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企业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增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停提高,保证船员适岗,适任。船员个人要充足理解企业日勺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与企业安排日勺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日勺能力,积极申请参与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我司叼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初次上船前,企业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企业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保证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理解。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I和演习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多种设备尤其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习,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在船培训和演习应做好有关记录。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题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企业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提高英语水平,尤其是听说能力。企业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按照我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措施有关规定,鼓励船员参与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规定获得对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企业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根据。船员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船员基本状况、健康状况、教育和培训记录及考核状况、考试发证记录等。对于具有发展潜质B¾船员,可重点培养,并向企业人才库推荐。第五章见习和实习第三十七条在船见习对在船见习的船员,所在船舶应以国家主管机关或企业有关见习人员管理日勺规定为指导,妥善安排他们的见习,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技术指导,使他们尽快掌握实际操作和管理技能,并如实填写有关的见习记录和鉴定意见。第三十八条在岸见习企业对新任职的部分职务船员,在其上船任职前,可安排到企业的有关经营和管理部门见习,学习船舶管理知识,熟悉和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和运作程序等。第三十九条学生实习新招收的航海类专业学生,企业应尽快安排其上船实习。船舶应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察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指导。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四十条考核一、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日勺船员考核措施。二、企业船员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对全体船员的考核,重点负责对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其他技术业务船员选拔对象的考核。一般船员日勺考核可委托船舶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在船员高船公休前写出书面考核材料,由船长,政委签字后,报送船员管理部门立案。企业船员管理部门应建立船员考核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存档。三、考核内容重要是职业道德,思想品质,技术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组织纪律,团结协作,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及身体状况等。四、在船实习的学生,实习期满时,船舶领导要对其在船期间的思想体现,技术水平,独立工作能力等写出鉴定,报船员管理部门并抄送其所在院校。第四十一条不合格船员的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员应加强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无明显效果的船员,可由船舶,船员管理部门或技术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提议,按职务提高管理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根据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管理的规定予以降职,改职,直至解除协议(或协议)。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分析评估企业应加强船员管理基础数据的采集和保留工作,将船员队伍综合记录,分析评估纳入平常工作,及时精确地掌握船员队伍发展变化的客观数据,为做好船员型J合理调配、职务晋升、岗位聘任以及培训培养等工作打好基础,同步为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根据。第四十三条船员队伍规划企业应根据船员队伍记录分析评估成果,及时制定和调整船员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行、积极、稳妥地充实和发展船员队伍。保证船员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注意保持各工种人数日勺平衡,合理调整,优化船员队伍构造。第七章任职第四十四条审批权限船员任职应由船员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审查,高级船员任职应征询业务部门意见。船长、政委、轮机长任职应经所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职务船员任职的审批权限由企业详细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状况制定船员任职管理措施。第四十五条任职程序船员任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原则上由个人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提职中报表,经所在船舶或部门推荐,报船员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改换工种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从事现职工作的船员,本人规定改换工种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企业指定医院B¾有关证明),报船员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有关培训并获得对应的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七条代职船员未获得任职资格的,原则上不能替代高一级职务。船员代职须上报企业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八条公布方式船员任新职务后,其企业或船员管理部门应按审批权限负责公布正式告知(包括聘书,决定,调令等形式)。第八章调配第四十九条调配原则一、调配船员必须坚持有助于安全,有助于生产,有助于船舶管理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调配,规范操作。二、调配船员要保证船舶正常需要的人员配置,并配置合适的后备系数,在此前提下,满足船员外派的需要。三、对于航线较为固定或航线虽不固定但常常回国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原则上每次严禁超过船舶定员人数日勺百分之五十(实习人员上,下船安排不受此限制)。其中,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步更换;对于航线不固定且已持续航行八个月以上未能回国内港口日勺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可根据实际状况合适放宽。但上船接班船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具有同类船舶的工作经历。四、企业在条件容许的状况下,尽量将船舶按板块划分,对船员实行板块管理。第五十条调配程序一、船员在国内换班,船舶应根据事先确定的船员换班计划,一般应在船舶抵达国内港口前的合适时间将详细公休船员名单报送船员管理部门。调管人员应及时提出调配方案,报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二、调管人员要确实掌握船舶动态,及早办妥接班船员上船前的多种手续和各项准备工作,安排船员体检,注射防止针,办理多种证书,组织派船前教育等。及时精确地告知接班船员在指定期间和港口上船接班。接班船员也应积极理解,掌握船舶动态。三、船员在国外换班应尽量控制,换班计划须报企业领导或其授权人同意。换班港口,日期由船员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船舶。调管人员应根据换班国家和地区(包括路过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适时办妥出入境手续,向代理索要担保函或邀请函。四、船员换班结束后,船长应将船员上下船动态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报船员管理部门。调管人员收到后应进行查对和记录,并将船员动态告知有关部门。调配完毕后要做好总结,调配资料的整顿归档以及内部通报等项工作,并口头或书面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第五十一条调配规定一、企业应加强船员调管人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保证调管人员适岗适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二、调管人员应理解所分管船舶的种类,重要设备的一般技术状况,掌握理解所调配船员的思想品行,在船体现,文化程度,技术业务能力,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和家庭状况等。三、对船舶全套班子的配置,要注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年龄构造,文化层次,性格特性,政治体现以及不一样地区船员的全面搭配,其中:1、船长、政委不能都是初次任职;船长、轮机长不能都是初次任职;2、船长及驾驶员,轮机长及轮机员中初次任职的人员分别严禁超过两人;3、非持证船员配置原则:(1)按照船舶定编选派人员、年龄构造搭配合理;(2)水手、机工所持适任证书的人数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定。4、党员的配置为保证船舶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在配置人员的过程中应充足考虑党员比例:(1)船长,轮机长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2)船长,大副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3)轮机长,大管轮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4)在船船员中党员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企业应根据实际状况,做好应急调配预案,调管人员应根据不一样类型的船舶合理调配船员。五、在特殊状况下出现减员,尤其是须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任职的船员,必须设法从速补齐,以保证船舶符合船籍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日勺规定。六、新任船长,政委和轮机长在上船初次任职之前,企业领导或其委托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分别与其谈话,简介状况,提出规定,鼓励其做好工作。七、船员上船前应安排合适的体检,如发现患有不适航的疾病或传染病者,调管人员严禁派其上船。已上船的船员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危重病者及精神病患者,无论船在国内国外,都要尽快调其下船医治。第五十二条船岸交流企业应建立船员和机关管理人员短期交流日勺机制。为了保证船员队伍的稳定及运送生产的需要,企业应严格控制抽调或借调船员长期到岸上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抽调或借调时,应在不减少核定的各类船员数量的前提下,事先征求船员管理部门意见后报企业领导同意。第九章在船管理第五十三条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应常常深入船舶检查,指导船舶工作。船长,政委和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同心合力,严格按各自曰勺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船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船舶各项工作日勺顺利进行。船员管理部门可根据船舶抵港的实际状况,上船进行现场办公。理解船舶班子建设,船员管理,生产任务的完毕状况,船员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检查船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处理或向企业反应船上提出的有关问题。第五十四条船舶组织领导一、船长受船企业委托,负责船舶日勺管理和驾驶。领导全体船员贯彻执行党H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和执行企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根据船企业的规定安全优质地全面完毕运送生产任务。二、船舶党支部是党在船舶上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的建设的基本单位,是教育,管理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行者,在船舶两个文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安全生产以及完毕各项任务中发挥政治关键作用。船舶工会在船舶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船舶党支部做好船员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吸引船员积极参与船舶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船舶团支部在船舶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策,充足调动并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于船舶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五十五条学习与教育船舶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由各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船舶要坚持政治学习和会议制度,努力提高船员、J政治素质,要有针对性地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安全环境保护,防恐和治安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做好平常思想政治工作。船舶要及时传达国家,企业会议及有关文献精神,组织船员学习,抓好贯彻。船员要积极参与船上组织叼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以及多种会议,严禁无端缺席,迟到和早退。第五十六条组织纪律一、船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船员要执行我司和企业规定日勺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三、船员要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准时上船工作,严禁延误船期或漏船。四、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五、船员要爱惜公共财物,严禁随便拆动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六、船员要自觉维护船舶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和在航行中饮用烈性洒,严禁吸食和注射毒品,严禁打麻将和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七、严禁私自带他人随船航行。八、严禁运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或偷盗、贩卖货品,严禁索贿、受贿。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日勺礼品、礼金,必须上交船舶按有关规定处理。九、来访人员要由船舶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接待,未经容许,不准私自未来访者带到自己房间,不明身份日勺来访者应婉言谢绝登轮。十、严禁嫖妓和让妓女登轮。不准购置、索要、接受、藏匿和传看淫秽、反动书刊或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不准收听反动、淫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十一、严禁购置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第五十七条劳动纪律一、船员要认真履行船员职务规则规定的职责,服从工作分派,努力完毕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严禁消极怠工。二、船员要遵守船舶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三、船员要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四、船员要遵守船舶值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船舶安全。五、船员值班时要坚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当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晰。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换值班时间。六、船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并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八条涉外纪律一、船员要遵守所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和港口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船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及企业的秘密,严禁私自与外界联络。船员如需在国外看望亲友,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船舶领导酌情安排。三、外国人和在海外的同胞、侨胞登轮参观或访问,要由船舶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接待。未经容许,不准私自未来访者带到自己房间。对传教士和不明身份的来访者应婉言谢绝登轮。四、不准接受贿赂和变相受贿。不准向外国人和在国外日勺同胞、侨胞索要或暗示馈赠礼品。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的礼品、礼金,必须上交船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遵守海关规定船舶应对海关人员的工作予以热情支持,积极配合,服从监管。船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严禁申报不实,逃避监管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日勺行为。船员携带和在国外使用人民币及外币,应严格遵守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和所到国或地区日勺有关规定,严禁进行非法货币兑换。第六十条船员登岸一、船员在国外港口登岸,除接受国外机构和友好团体邀请组织集体活动外,船舶领导可根据船期和所在港口的状况,在保证船舶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下地活动。下地活动应三人以上同行,指定组长,登岸后保持集体活动,船舶领导可视情规定回船时间。船员在港区内散步,应二人以上同行。二、船员除在本船停靠码头附近活动外,凡离船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船舶领导请假,回船后及时销假,船舶领导,部门负责人登岸时,还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并阐明去向或留下地址。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严禁同步离船。船员最迟必须在开航前二小时返回船舶。三、船舶系浮筒和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三分之一;在封闭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二分之一;在开敞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三分之二;如有特殊状况,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严禁少于二分之一。四、船舶领导同意船员在国内任一港口离船登岸的时间(从离船至回到船上)由企业详细规定。船舶领导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长留船人数或缩短离船登岸时间。第六十一条卫生防治一、船舶要常常保持船上室内外卫生。注意防病除病,防止食物中毒。每周检查一次公共场所和船员房间的个人卫生,并做好纪录。二、船舶领导要督促大副(或船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组织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船员伤病不适合在船工作的,要及时汇报船员管理部门,离船治疗。三、航行中船员患病或发生传染疫情,船舶要采用有效救护、消毒、隔离措施,并及时汇报企业或船员管理部门。在危及生命的状况下,应将详情和详细急救规定立即汇报企业,同步迅速驶往近来的有医疗条件的港口或企业指定的港口就医。四、船员在船因伤病需要休息的,由大副(或船医)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予以安排合适休息,需要做病号饭的由大副(或船医)告知大厨预备。第十章礼仪第六十二条文明礼貌船员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道德,注意文明礼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六十三条着装一、船员上自营船工作,必须将企业发放的制服所有携带上船。二、进出港口且引水员在船时,船舶领导、部门长及在驾驶台当班人员必须按船长规定着装,注意仪容仪表。三、参与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礼仪性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服。四、企业或船舶领导认为出席必要着装的场所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第十一章工时与假期第六十四条工时制度船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在船持续工作,离船集中休息(休假)的方式。船员平均每年在船工作期限应为八个月,一般持续在船工作应不少于六个月,不长于十二个月。对确因工作需要或船员有特殊状况的,船员管理部门可合适延长或缩短船员持续在船工作时间。对于船员与企业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或上船协议)的,其每次持续在船工作时间按协议(或协议)执行。第六十五条公休假、年休假和探亲假一、公休假船员公休假按在船工作满五天积假二天计算,法定节假日在船工作者,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船员在公休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按节假日天数补假。船员休假期未满又被调上船工作的,剩余假期可移至下次公休时合并使用,船员管理部门在他们下次休假时,应予以优先安排。船员在其居住地以外地区执行船舶监造任务,可以享有公休假。二、年休假工龄满五年的船员持续在船工作满八个月日勺,可享有年休假。其中,工龄局限性十年日勺,假期为五天;工龄满十年局限性十五年日勺,假期为十天;工龄十五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年休假应与公休假合并使用。三、探亲假工龄满一年的已婚船员,如其父母居住地与其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丛J,可每四年享有一次探亲假,每次假期为二十天,详细由船员本人提出申请,船员管理部门同意,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探亲假应与公休假合并使用。四、旅程假船员享有公休假和探亲假时,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旅程假。五、上船日期的计算船员上船日期以船员到船并接班之日起计算。如因船未到港或虽已到港但非船员本人原因而未上船的,以及已准时抵达指定港口而船舶改港或被改派他船需转赴另一港口上船的时间也应视为上船时间。在国外换班时,船员上船日期以船员出国境之日起算。这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自行规定。六、下船日期的计算船员下船日期自船员交班之日起计算。在国外换班时,船员下船日期以船员入国境之日为准。这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六十六条事假一、严格控制在船船员请事假。特殊状况确需请事假时,由所在船舶上报船员管理部门按同意权限(由企业详细规定)办理。船员事假所需来回路费由本人自理。二、船员接到派船告知后,如有特殊状况暂不能上船工作或规定推迟上船报到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汇报船员管理部门并申述理由,提出请假。经同意(同意权限由企业详细规定)后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待遇;如船员管理部门不准,仍应准时报到上船,否则按旷工处理。三、船员事假期满,应积极销假或续假。第六十七条航病假与病假一、船员在船期间患病,经企业或船舶指定的医院检查,确需离船住院治疗的,按航病假办理。住院治疗结束或住院治疗满六个月,不再享有航病假。船员在船期间患病需要离船治疗但不需住院的,或住院治疗满六个月仍需住院治疗者,按病假办理。二、船员公休期满患病,因病住院,应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指定或其居住地区县级以上医院治疗或持续病假证明,按病假办理。三、对已持续病假(含航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船员,如病愈规定上船,需持企业指定医院的船舶复工证明,方可安排上船工作。四、船员航病假,病假期间日勺待遇,按我司和船员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五、船员病假期满,应积极销假或续假。第十二章在船患病或因工伤亡第六十八条救护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船舶应立即组织救护,同步将状况汇报企业,船员管理部门或船员派出方,必要时可向国际海上救济中心求援,防止伤亡事态恶化。船长应在24小时之内,按规定程序向企业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伤亡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残部位、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救护措施、见证人材料及医院持续证明记录等。船员在船患病或负伤,一般应在船治疗。如病情或伤势较为严重,船舶无法确诊和治疗时,经船舶领导同意,可到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告知船员管理部门。第六十九条工伤认定因工负伤的J船员,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方可享有有关待遇。第七十条复工船员在船患病,因工负伤痊愈后,船员管理部门方可重新安排其上船工作。船员因工伤病后不再适合在船舶工作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有关条款办理。第七十一条在国外死亡船员在国外因病,工伤或其他意外而发生死亡,船舶应立即汇报企业。对于死亡船员的个人物品应及时清点并登记造册。同步做好下列工作:一、对因工死亡的船员,应有详细的事故汇报,其中包括:现场状况记录和照片,急救通过,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证明等书面文献。对因病死亡日勺船员,应保留好病史记录,死亡证明书等。对死因不明的船员,应保留好现场状况记录,照片,必要的位置图形,有关证人的证词,当地法医的证明等(应规定国外医疗机构,法医用英文出具有关证明)。二、在善后处理中,应遵照企业、驻外使领馆R¾指示。一般状况下,已故船员遗体应就地火化(当地有规定的除外),不安排其在国内的亲属赴国外参与追悼活动。举行丧事时,应对已故船员遗容及追悼活动进行拍照。船回国内港口后,船舶应将已故船员丛J骨灰,遗像,追悼活动的照片,遗物,船舶医疗汇报,船舶联络记录及其他有关文献及物品所有交企业日勺主管部门。第七十二条在国内死亡船员在上下船途中或在船时,在国内因病,工伤或其他意外而发生死亡日勺,按有关规定处理。船员在休假和待派期间死亡的,应由企业分别规定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司和企业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抚恤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亡的,有关治疗,救济等费用,按船舶投保企业船东责任险的有关条款或我司及我司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丧葬,抚恤等经济赔偿原则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我司和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七十四条上报烈士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表扬条例的规定,船员因公或因其他原因牺牲,事迹尤其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企业应予以表扬,并可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同意为革命烈士。第十三章遣返第七十五条伤病遣返船舶在国外航行或停泊期间,船员负伤或患病,经大副(或船医)或当地医院确诊,短时间内难以治愈,不适合在船继续工作,又不能随船回国的,经请示企业同意,可遣返回国。伤病船员生活不能自理的,船舶领导可派人陪伴护送。第七十六条因故遣返除上级专电指令船员回国外,船舶领导决定遣返船员回国叼,必须经事先请示企业同意。船员因个人原因被遣返的,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第七十七条遣返注意事项船员遣返回国,其原所担任的工作应由其他人员接替。船员管理部门已明确不另增派人员的,船舶必须做好工作调整和安排,保证安全。遣返船员应带齐必备的证件,船长应出具离船证明,或阐明回国原因,并加盖船舶公章。伤病患者应携带医生诊断证明或医疗诊断汇报。船长应委托船舶代理,将遣返船员的回国日期,接续航班(车次)及特殊规定,提前汇报船员管理部门及抵达国内第一港(站)的接待方。第十四章休假待派和伤老病残船员的管理第七十八条休假、待派船员的管理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和其他船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状况指定人员或部门负责对休假,待派船员的管理,适时组织传达学习有关文献和进行有关教育,理解和掌握必要的状况,同步要做好在该地区居住日勺船员家眷工作。散居在其他地区的船员,家中遇有特殊困难时,船员管理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派人前去看望,协助处理。第七十九条伤、老、病、残船员的管理企业要重视做好对伤、老、病、残船员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家访和慰问,确实有困难的家庭,要对他们予以应有的关怀和照顾,尽量协助处理他们的实际困难。要把这项工作详细贯彻到有关部门。第十五章劳务外派第八十条企业要将劳务外派船员的管理纳入船员管理体系。第八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我司的实际状况,努力开发船员劳务外派市场,与国内外船东开展劳务外派合作,合理选派船员,为船东提供优质服务,为船员发明就业机会,并学习外部先进的管理经验,增进我司管理水平的提高。第八十二条劳务外派船员在船、J管理由船东或船舶管理企业负责,派出企业协助。第十六章奖励和惩处第八十三条基本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司制定的有关奖惩规章制度及企业制定的奖惩实行措施和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的有关条款,予以船员奖励和惩处。第八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奖惩实行细则。第八十五条执行原则对船员的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体现突出的船员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船员,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日勺原则,并做到惩前去后,奖罚分明。第十七章附则第八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措施,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行细则。第八十七条本措施由企业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八条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