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行业管理规定.docx
某市工程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第三条【小散工程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等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士工程;(九)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其中,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第四条【零星作业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定的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活动。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各区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第五条【除外规定】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其他相关情形】以下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一)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据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七条【纳管原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属地管理第八条【各区政府职责】各区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对辖区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基础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予以补贴、扶持等激励机制,统筹组织各街道办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四)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上报信息化,实现信息分流、跟踪督办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第九条【街道办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社区工作站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社区职责】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街道办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三)配合街道办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以及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五)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第三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小散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督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零星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监管、物业管理、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督导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十三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监管、物业管理、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统筹督导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纳入综合执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章主体责任笫十六条【履行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十七条【小散工程业主的主体责任】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其中,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小散工程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零星作业业主的主体责任】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执行;(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责任】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第二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要求】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口口口;(四)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五)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禁止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第五章监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二)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所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前款规定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第二十三条【备案要求】各区(各新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备案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单,并对外公示。其中,零星作业的备案手续应予简化,仅需报备零星作业的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各区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为备案申请人免费或优惠提供相关安全生产防护工具。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处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备案受理单位应当不予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街道办组织人员跟进检查或自行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转街道有权执法机构跟进处理;(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日常安全巡查分工】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一)社区工作站负责将本单位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及时报告街道办,由街道办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由本单位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第二十六条【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网格员、街道办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街道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街道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辖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执法查处】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一)属于小散工程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二)属于零星作业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再行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辖区安全监管、派出所、城市管理等有权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街道相关执法机构)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消防、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市、区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相关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第二十八条【宣传教育】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第二十九条【第三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社区工作站;(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相应补充增加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服务的内容,并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三)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五)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工程管理。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三十条【铁十条措施】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并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采取红色警示等措施进行惩戒。第三十一条【事故追责】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纳入诚信管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XX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一)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停工的;(三)施工或作业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第三十三条【失职追责】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受理备案、日常安全巡查以及执法查处等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具体问责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工作考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将各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列入各区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各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各区政府应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三十五条【鼓励群众举报】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X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深安监规202X)2号)等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相关释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或业主,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第三十七条【各区机制建设要求】各区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制定或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