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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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docx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机制,防止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海南省受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任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是指在选拔任用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巡视员、一至四级调研员,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生态环境局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职级晋升过程中,按照规定对拟任人选进行的任前考察。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从严要求原则;(-)依靠群众、注重基层原则;(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四)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四条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一)“德”方面,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以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二)“能”方面,考察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了解执行政策、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处理复杂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市县生态环境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位拟任人选,应突出考察其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统筹协调、选人用人、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S)“勤”方面,考察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敢于担当、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四)“绩”方面,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服务自贸区(港)建设的情况。重点考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五)“廉”方面,考察廉政情况。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还要考察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五条厅党组负责考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决定重要事项。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规定开展考察工作。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对考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第六条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确定考察对象。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应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考察对象在系统外其他单位的,要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一般选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四)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审核个人事项报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向纪委监委机关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反馈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整理汇总考察材料,形成考察报告。(八)人事处向厅党组汇报考察情况。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办法执行,其中应报省委组织部征求意见的,经答复同意后,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在经核查证明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之前,不确定为考察对象。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考察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巡视员、一二级调研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厅机关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二)考察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和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厅机关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三)考察市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提名局长人选)、党组成员(提名副局长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市县区纪委监委或派驻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四)对从外系统交流到本系统任职的干部,考察时参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征求廉政情况意见的具体纪检监察机构。第九条严格把好考察对象廉政关。(一)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有廉政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制作考察对象廉洁自律表现鉴定意见表,经单位党组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委书记)签字。(二)严格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察时必须将个人事项报告核实情况作为考察材料的重要内容,并注明核实人的姓名。经核实影响考察对象资格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严格干部档案审核。考察组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干部档案,对考察人选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仔细核查。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或干部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存在疑问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实前一律不能上会研究。要将干部档案审核情况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并注明档案审核人的姓名。第十条干部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二)民主推荐汇总表;(三)考察工作方案;(四)征求意见表汇总表;(五)廉政意见双签表;(六)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七)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A)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九)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意见的;(二)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S)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四)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五)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六)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七)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A)发现干部漏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或没有核实清楚的,违规安排上会的;(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