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
资源ID:102925
资源大小:11.52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的通知(黑科规(2022) 11号)各市(地)、县(市、区)科技、教育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 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2年9月14日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进 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 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 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 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 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 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 符合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持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 长、全面发展。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并 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 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 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 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二章举办者条件第四条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 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 好,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 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 人(校长、经理)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 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 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应当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 人,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浮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结合机构实 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 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 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第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 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 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第四章从业人员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 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 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 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 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 数的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 超过30人。第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 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第十四条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 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五章场地设施第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 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 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 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 年。第十六条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 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培训场地 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 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培 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 范要求。第十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 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机器 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第十九条 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 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 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教辅教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对于存 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 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第二十一条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将各 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 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 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 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第七章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 发展规律。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 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第二十四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 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 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 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第二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八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 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 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第二十八条收费应符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 方式。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第九章准入审核第二十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结果应于30日内报上级科技行政 部门和省科技厅。第三十条 本指引为基本要求,各市(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 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不低于本指引各项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 体实施办法,报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后,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各地设 置的具体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审核并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可参照本指引执 行。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非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