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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项目工程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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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项目工程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docx

    某项目工程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编号:cscec-2b-QPWDM-ZYFB-002甲方:乙方:签订地点:上海市日期:第一章.合同双方及法律根据第1条.甲、乙双方第2条.合同根据的法律与文件第二章.合同文件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第三章.工程概要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第7条.工程概况第四章.工程范围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第9条.合同方式第10条.转让、转包与再分包第五章.工程价款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第12条.工程预付款第13条.工程款的支付第14条.保修金第六章.工程结算第15条,结算准则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第17条.工程结算书第七章.工程工期第18条.本工程工期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第21条.暂停施工第22条.工期延误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第八章.工程质量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第25条.检查与返工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第九章.材料采购与供应第27条.甲方供材料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与材料确认第29条.材料代换第十章.工地、工程及其管理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第32条.工地确认与移交第33条.临时设施第34条.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第35条.提供图纸与设计交底第36条.设计变更第37条.工地管理第38条.环境保护及文物第39条.安全施工第40条.安全保证金第41条.施工配合第42条.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第43条.处罚第十一章.保险及履约担保第44条.人身财产的损伤与对甲方的保障第45条.保险第46条.履约保函或者保证金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47条.竣工验收与工程交接第48条.保修第十三.章.不可抗力与特殊风险第49条.不可抗力第50条.特殊风险第51条.缺失及修复费用的负担第十四章.工程停建与缓建第52条.材料、设备及工程的移交第53条.人员的撤离与费用结算第十五章.终止合同第54条.终止合同第55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第十六章.违约、争议与仲裁、索赔第56条.违约第57条.争议与仲裁第58条.索赔第十七章.附则第59条.合同有效期第60条.未尽事宜之协商与合同修改第6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于2014年12月18日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甲方),与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列简称乙方)签订。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如下:第一章.合同双方及法律根据第1条.甲、乙双方1.1 甲方:甲方代表:1.2 乙方:乙方代表:1.3 乙方项目经理(需有乙方授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有关充足经验人员担任,并须取得甲方认可。乙方项目经理应常住工地,甲方所有传达给项目经理的指示等将视为有效地传达给了乙方。1.4 经甲方认可的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乙方应在10天前通知甲方,并将其后任资料呈报甲方,在得到认可后,方可变更,其后任应承担与继续履行乙方于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1.5 若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限期内(一周以内)予以更换,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影响工期与增加费用。1.6 甲方的代表或者项目经理变更时,甲方需在7天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应继续履行甲方于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第2条.合同根据的法律与文件2.1 本合同下列列法律、规定为根据:1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3 .上海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条例与文件规定;4 .其他有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2.2 本合同所根据的文件:本合同之签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议标过程中甲方所颁发的议标文件与双方认可之来往函件而签订。2.3 以本条所列的法律为原则,以本条所列的文件为根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文件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3.1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1 .本合同书;2 .中标函或者意向书;3 .签订本合同之前,往来的文件及洽商记录;4 .投标邀请书及报价须知;5 .招标报价的质疑及解答;6 .施工图纸;7 .合同清单。3. 2当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者不相一致时,按上述合同文件排列的先后顺序,以排列在前的合同文件为准。3.3本合同书签订前,乙方己核对并明白了上述合同文件的内容与含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不一致或者含义不明,则以甲方之解释为准。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合同文件、来往函件、图纸等使用的语言为汉语。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5.1 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为国家与上海市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及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乙方应按国家与上海市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或者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两者中较严、较高标准进行施工。5.2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甲方提出的特别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或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工程概要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6.1 工程名称:上海某项目围护工程6.2 工程地址:第7条.工程概况7. 1下列工程概况为大概说明,甲方不为其准确性负责:本工程为某项目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3.2亩,总建筑面积44.75万m2,其中地上31.46万m2,地下13.29万m2。O第四章.工程范围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下列简称“本工程”)8.1 本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机、包辅材(不含甲方提供的水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与文明施工。8.2 承包范围:BlT区、B1-2区域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具体区域划分以甲方为准,甲方对划分区域有保留权(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或者视乙方的施工能力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乙方应无条件遵照甲方的指令执行并办理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8.3 3本工程合同范围的要紧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钻孔灌注桩、深搅桩、高压旋喷桩、碎护坡、灌注桩后注浆、SWV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1)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负责各类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包含配套设备)一次或者多次进出场(2)乙方拟定承包范围内施工过程所需场地硬化或者置换建筑垃圾方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基准点,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类桩、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等工作。(4)泥浆池、循环池的制作(开挖、砌筑),泥浆装车外运,完工后泥浆池(沟)的清除,装运及场地清理埋填整平,恢复原有地貌。(5)泥浆外运:落实与确保泥浆运输车辆及卸点,办理泥浆场外运输手续,外运道路的保洁、确保运输泥浆顺利外运。(6)钻孔灌注桩:a)成孔:含定位、破除垫层、挖孔、安放护筒、钻机移机、就位、钻孔、清孔清硝、泥浆制作或者购买、泥浆护壁、外运等全部工作;b)现场制作钢筋笼,钢筋笼的倒运,下钢筋笼等全部工作,与安拆导管、清孔,灌注商品混凝土等有关工艺流程。(7)深搅桩:a)测量放线、钻机定位一预搅下沉,挖掘成槽;b)钻孔、空钻、安放注浆管、制备水泥浆一喷浆搅拌,下沉提升直至达设计桩顶等有关工艺流程。(8)高压旋喷桩(水泥甲供):a)定位、挖土成槽、成孔、空钻;b)送浆、试喷检查、高喷作业、回灌、清洗管路、冲洗、清理地下障碍物。(9)碎护坡(此项包工、包石子、包钢筋、包机械、包一切辅材,特别说明:仅水泥甲供)a)钢筋网制作、挂网、植筋;b)混凝土制作、运输、喷射、养护;c)泄水孔及泄水管的制作、安装;d)人工或者机械清理边坡等有关工艺流程。(10)灌注桩注浆:a)场地处理、定位;b)下注浆管、封口、配置浆液、加压注浆等有关工艺流程。(11)SMW工法桩:a)型钢及有关机械进出场;b)型钢接长、型钢涂刷隔离剂;C)型钢打拔、形成空隙注浆填充等有关工艺流程。(12)钢格构柱安装、吊装及施工用具、辅材等全部工作内容(甲方负责格构柱外加工到现场指定堆放场地);(13)桩基的碎充盈系数应操纵在108%以内(包含超灌部分但超灌高度按照图纸要求),桩基钢筋损耗系数操纵在102.5%以内(含措施筋);搅拌桩水泥实际用量操纵在图纸理论用量范围以内。水泥、碎及钢筋超过操纵系数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按甲方采购价进行赔偿,同时超过操纵系数造成凿除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操纵系数若高于图纸明确操纵系数,则以图纸操纵系数为准)。(14)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排水、排污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现场保洁。(15)清理地下障碍物。(16)一级配电箱后的取电所需要的电缆及配电箱均由乙方负责,夜间施工照明由乙方负责。(17)桩孔的回填或者安全防护(甲方仅提供钢管),及桩顶IOCm以上碎的清除。(18)在工程桩验收合格后10天内完成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交工竣工资料等及有关工作内容。(19)本工程还包含夜间施工申报手续及照明、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保洁、各类材料报验、检验批等所有交工竣工资料等及有关工作内容、除上述所列工作内容及附表中所列工作内容外一切与钻孔灌注桩、深搅桩、碎护坡、钻孔灌注桩后注浆、SMW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包含为抢工期而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费。(20)本工程范围不但包含上述的直接工程,且包含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辅助工程等一切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挖机配合)与后附合同清单内所包含工作内容。第9条.合同方式: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开办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同时锁定综合在单价中,除合同约定外,均不作调整。第10条.转让、转包与再分包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者转包给他人,甲方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随时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转包与再分包,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分包总价10%以上的违约责任。第五章.工程价款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11.1 综合单价:具体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见后附清单。本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下列简称“合同总价”)为RMB750万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计量。11.2 合同价款包含:1 .本工程范围的所有工程的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2 .合同单价中已包含材料的损耗、增加机械设备及降效、抢工费、临时仓储、二次驳运、垃圾泥浆清理装外运、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申请费、清理地下的障碍物、标化工地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3 .与本工程有关的或者为了完成本工程而务必的辅助工程与临时设施的搭建与拆除、机械设备进出场等一切费用;4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国家建筑法、消防法、劳动法及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规定、通知等所规定的分包单位应支付的综合保险费;5 .施工过程中所有乙供材料的交易费、送检与实验费;6 .本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所要求的项目、条件与乙方投标书中所列的所有项目的费用;7 .第41条款的施工配合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中;8 .为按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抢工费等均包含在合同单价中;9 .桩基检测所需费用。11.3 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见本合同附件。工程单价变更:合同单价为包干价,乙方应充分考察现场及各类风险,任何情况下都不作调整。11.4 当业要紧求从甲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与部分工程时,甲方也能够从乙方的合同中取消相应项目与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与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与工期延长,同时,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11.5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从乙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与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与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与工期延长,同时,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6 乙方在开工前,务必对施工图、合同文本与甲方的技术要求等有充分的熟悉,且是在对工程用地周边的构造物、道路、管道管线与工程用地内的地质、管道管线、地上与地下的障碍物等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同时,应该充分考虑施工时工程用地内外的邻近建筑、管道管线的保护。第12条.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13条.工程款的支付13.1甲方将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期、质量等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办理结算,每月20号前务必将当月完成产值经确认后上报至项目商务部,双方核算确认后作为付款根据,逾期不予受理。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2015年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30%,付款位置为除商业其他区域,大商业区域年前不予付款。2)地下室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90%o3)留10%保修金2年(按甲方同业主的保修开始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付清。4)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分包需提供社保复印件)、由乙方承担的有关税款等)与应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的其它款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正式工程发票(完税证明由甲方提供)。乙方进场时需提供委托劳务公司同工人的正规劳务合同,乙方发放人工费时.,务必及时按实足额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由务工人员本人在发放单上签名,并向财务提供劳务工人工资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甲方有权参与、见证、公示乙方人工费的发放,发放单一式两份,当月报甲方一份,否则下月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劳务报酬。第六章,工程结算第15条.结算准则竺,按双方确认的合同单价(见清单附表)、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经甲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与其它签证(签证单10元/本工本费)相应计算结算总价款。15.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由提出任何单价变更。第17条.工程结算书17.1 乙方所呈报的结算申请中应包含:1 .结算总价的全面内容;17.2 工程完工后,乙方于14天内向甲方提交二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结算申请后L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返给乙方。若乙方对甲方所审核之结算金额有异议,则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以便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17.3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则由甲方完成本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中应标明工程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金额、未付工程金额等内容。第七章.工程工期第18条.本工程工期(下列简称“总工期”)18.1 木工程开工日暂定为,竣工日期为。具体日期以甲方书面指示为准。18.2 过程进度节点全面目标:以甲方过程中下发的进度计划为准,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工期考核的结算根据。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定的工期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本分项工程进度满足甲方制定的总体施工计戈|J。1)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下发的过程进度计划节点施工,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责任与费用,并按过程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乙方人民币100Oo元(壹万元)违约金;2)若乙方总工期无法满足甲方要求,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违约金;3)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节点要求,甲方可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4)若乙方最终总工期达到甲方要求,则过程中节点延误的违约金予以免除。18. 3其他相配套的在上述未列明的工程的工期应与上述工程工期相同。18.4所谓“竣工”,是指工程通过业主、监理、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且所有报批手续及检查、核验等手续已经办完。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除本合同第21、22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6.1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20.1 进场7日内须将全面的总进度计划与工程施工计划书呈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一经甲方批准,乙方应遵照执行并不得无故修改。甲方的批准、修改与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20.2 2乙方应在每阶段工程开始施工前7日内将该阶段的全面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书提交甲方,甲方应在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与执行。20.3 乙方务必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24小时连续组织施工,同意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甲方认为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时,可要求乙方使用适当的方法与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乙方须自费支付抢工的额外支出。20.4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计划书进行施工时,甲方有权停止该工程施工,并就应采取的措施,确切的施工方法等向乙方做出指示。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修正方案提交给甲方,在得到甲方认可后,可复工。乙方须承担此有关费用。20.5 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于每月开始前3天向甲方提供包含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全面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前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0.6 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于每周末向甲方提供下周包含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全面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周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21条.暂停施工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乙方应保护,保管与保障该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免受任何损坏、缺失或者污染,实施甲方意见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若停工时间未超过48小时,乙方不得要求工期延长与费用增加。第22条.工期延误22. 1除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不管甲乙双方何方提出变更设计,若无甲方认可的重大变更设计,则总工期不变。第八章.工程质量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24.1 确保本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处颁发的有关条例、规范标准。24.2 本工程质量应达上海市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合格标准(需一次验收合格)。乙方负责所施工内容的检测检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24.3 本工程施工务必达到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若因乙方原困,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务必无偿返修至验收合格,并承担有关返工缺失,甲方将对乙方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三违约金为,如返修超过工期规定,则相应追索工期违约赔偿。第25条.检查与返工25.1 乙方应配合甲方为业主、监理与设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施工位置采取任何合理的方法对工程进行检查与监督,并为其提供方便。2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25.3 虽经甲方或者业主代表检查检验合格,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与发生的费用。25.4 除按规定实施的混凝土试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指令,能够适当增加混凝土试块与试验次数,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26.1 没有甲方批准,任何工程一律不得覆盖或者隐蔽。26.2 工程具备覆盖与隐蔽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由甲方向业主或者监理、设计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甲方及业主、监理、设计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6.3若业主或者甲方因故未能加验收或者甲方/业主认为已验收工程有必要重新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时,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与修复。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否则,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26.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拍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照片及录相,并将副本一套提交甲方。第九章.材料采购与供应第27条.甲方供材料电源甲方只提供至一级电箱,水源只提供水源接入点,除甲方提供材料外(甲供材料卸车、场内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其他材料均为乙供。具体见后附清单。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与材料确认28.1 乙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按照本合同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等自行采购必要的材料与设备。28.2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形式,确保工期与材料的审查的前提下,向甲方提出材料确认申请。有关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期,务必在第20条工程进度表内标明,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样本、样品、技术说明书与厂家等有关资料,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其有关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28.3 甲方认为有必要确认系统或者构成单位的原始尺寸,或者者通过实物确认,材料(金属等)的表面精度等对本工程的完成非常重要的时候,甲方可要求乙方无偿提供合理大小的样品或者组装而成的样品。28.4 4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一起验收,并向甲方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28.5 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等不符时,甲方拒绝验收,由乙方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负担。28.6 6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但复验后发现材料设备与合同文件规定指标不符时,仍由乙方拆除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缺失由乙方赔偿。28.7 乙方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应由乙方办理报关、商检等手续,并承担其有关费用及物品运至工地的一切费用。28.8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9条.材料代换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材料代换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实施。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因材料代换减少费用,则以减少费用的3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第十章.工地、工程及其管理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30.1 乙方需在现场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全面施工方案,甲方审批如发现问题务必整改。30.2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工程,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阶段全面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务必提交该阶段的有关工程的施工全面方案与各工种施工工序等供甲方审批。乙方应按甲方的批复意见对其进行修改,一旦经甲方批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该施工方案。甲方的批准与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30.3 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其对施工方案的批准、修改与完善等而要求工期延长与费用增加。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3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乙方的包含乙方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要紧工程管理工程师等在内的工地管理人员组织表及工地施工人员构成表。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要紧管理工程师的履历书。经甲方认可,上述人员方可就职。31.2 施工人员是指包含乙方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在内的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在现场或者不在现场的所有直接从事或者间接从事本工程建设的人员。31.3 3甲方有权反对乙方派遣甲方认为行为不端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参与本工程建设项目。并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认为行为不端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其他方面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撤出本工程建设项目。31.4 甲方向乙方提出撤换乙方的项目经理时,乙方应在5天以内向甲方提出新任项目经理人选,经甲方同意后在5天之内更换项目经理。31.5 甲方向乙方提出撤换其他施工人员时,乙方应在7天内派出新人代替该被撤换人之工作。第32条.工地确认与移交32.1 甲方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内,甲方把工地及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等)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使用,乙方自行须对甲方提供的测量点及其设施等进行复核确认,事后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工期延长与费用增加。32.2 乙方应服从工地有关设施管理、使用的统一规定,并遵循有关设施的操作规程,使用、并精心保护,发生损坏等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排水、排污等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负担。32.3 乙方投标期间对工地的现状已进行了确认,并对地下暗浜与障碍物等的处理与排除已有了充分准备,乙方不得以现场条件不足为理由向甲方提出追加工程费用,延长工期等要求(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除外)O第33条.临时设施33.1 甲方现场配电箱只提供一级配电箱,其它配电箱及电缆由乙方自己提供;水按甲方的施工方案敷设提供驳接口,各个施工用水点的具体水管及配件与用电点的配件由乙方自己解决。33.1.1乙方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办公与生活的房屋及其他施工所需的一切临时设施与设备。甲方不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内搭设办公及生活等用途的一切临时设施,违者务必无条件拆除。如逾期未拆,甲方有权指令其他单位进场拆除,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特别说明:食宿乙方自理)33.2如工地现场有关的临时设施、建筑物、设备等另有当地规定,乙方应负责该有关部门申请、许可与对应措施。乙方在报价时已包含上述申请的费用,因此,上述费用及其工期的延长将不被认可。33.3乙方不得在工地私自树立广告牌等宣传广告之类的宣传设施,只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才可搭设此类宣传设施。34.1 乙方不得将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运入本工地。乙方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运入材料、机械设备计划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运入工地现场。34.2 凡运入本工地内的乙方所有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均视为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若运出工地时,务必取得甲方的同意。没有甲方的同意,所有运入现场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运出工地。34.3 为完成本工程,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有关物品的购买、运输、受取、验收、卸货、保管与安全管理等负有责任。第35条.提供图纸与设计交底35.1 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施工图(蓝图)1套,乙方可自行复制更多份数,或者可要求甲方提供更多份数的施工图,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35.2 甲方收到蓝图后会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阅读与熟悉图纸。乙方有责任发现图纸中的错漏及不合理设计,并在开始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35.3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5天后组织乙方参加设计交底会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35.4 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需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报告,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到现场视察并协助处理,因乙方施工原因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35.5 乙方务必为用于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与文件保密,乙方不得将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文件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场合。第36条.设计变更36. 1甲方有权随时颁发设计变更,乙方须立即执行。36.2 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设计通知,甲方会尽快向乙方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及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立即开始施工,并于收到变更指示后3天内呈报报价供甲方审核。若指示中要求在报价确定后开始施工的,乙方5天内提供报价供甲方审核。36.3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乙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时,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36.4 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增减,按照本合同中的合同清单单价进行计算。第37条.工地管理37.1 乙方应遵守上海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管线、占用道路、消防、卫生、公安、工务所、环境与噪音等的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的施工手续,与领取有效的执照、凭证、批文等,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这些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保证不可能因此而给甲方带来任何烦恼与缺失。37.2 乙方应保管好自己在工地的所有材料、设备等一切物品,防止被盗。乙方的物品被盗,乙方应自己承担责任与缺失,并保证不可能因此而给甲方带来任何烦恼。37.3 3乙方务必教育与督促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与管理规定。因现场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违约金为应由乙方自己负担。乙方并应保证不可能因此而影响施工与不给甲方造成任何烦恼。37.4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应及时清除垃圾、积水与不使用的临时设施,确保工地成为上海市的“标准化工地”与“文明工地二37.5 已完成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37.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并不损坏别的施工单位的未完与已完工程。乙方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37.7 7乙方人员进场时应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民币200元安全帽押金,所有施工人员务必同意过甲方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后方可施工。第38条.环境保护及文物38.1 乙方根据现场条件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现场周围建筑物及地下,地上管线的保护措施。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对周围建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等环境造成影响与缺失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3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水、泥浆等直接排入下水管,也不得堵塞下水管道、污染周围道路。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8.3 乙方应该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承担与乙方施工有关的与周围居民的协调工作并负相应责任、承担相应费用。38.4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化石及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第39条.安全施工39.1 乙方应在工地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将该组织人员名单交甲方审核,乙方应随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39.2 乙方应按国家与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39.3 乙方按工程需要提供与保护现场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并保证其完好、安全。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与场外事故等,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39.4 乙方应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甲方应为抢救尽可能提供条件。39.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周围建筑、道路、管线及第三者的安全。因乙方造成损坏,费用由乙方负担。39.6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工地内的地下管线图及处理要求向甲方提出有关这些管线的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是,任何在实施及施工过程中发现造成这些管线损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9.7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与临街交通要道邻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39.8 乙方使用炸药等爆破物品,应向甲方提交使用理由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该作业人员务必是取得该项作业正式许可证书的人员。39.9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第40条.安全保证金见第46条。第41条.施工配合1 1.1乙方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乙方不管何时何地,应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者者业主方的有关人员、行政视察、指导、检查人员与设计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无条件开放工地,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对他们的业务实施一切必要的配合工作。41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者业主的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下列称“其他分包单位"),以使本工程顺利如期竣工,且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1 .乙方须在工地内设置垃圾堆放场,以便除乙方以外的施工单位堆放垃圾。乙方须经常把垃圾堆放场的垃圾外运,以保证工地内垃圾能及时堆放进该垃圾堆放场。2 .不管工地内或者建筑物内,乙方都应确保施工的安全通道,并向其他分包单位提供。乙方应确保施工场地的提供。3 .随着工程的推进,根据需要,乙方须与甲方协调确定工程用水的供应地点与个数。第42条.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42.1 所有通知、指令、要求与请求等均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使用书面形式时可使用口头通知,但事后务必用书面确认,并以书面确认为准。42.2 甲方的指令、通知与乙方的请求等甲乙双方的来往信函均由各自项目经理签字或者加盖项目部公章,以书面形式送交对方;接收方应受领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的时间;信函收到7天内无答复则视为已经认可。42.3 确有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须立即执行。甲方并在24小时内给以书面确认,甲方不能及时给予确认,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承认。42.4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乙方能够采取保证工程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且应尽快与甲方取得联系。在采取措施后3小时内向甲方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第43条.违约责任1.1 1乙方务必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政府有关施工的规定及甲方的指令,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甲方的指令,甲方有权以扣发工程款作为对乙方的处罚。1.2 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工程竣工日期完成时,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按每项工程拖延一天扣除贰万元人民币工程款作为工期延误违约金为。1.3 若乙方中途退场或者因无履约能力被甲方清退出场,则双方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照合同单价的60%办理结算,乙方务必一天内无条件退场,承担一切经济缺失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条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十一章.保险及履约担保第44条.人身财产的损伤与对甲方的保障1 4.1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者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者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负责并支付费用、缺失、索偿,乙方须承担诉讼等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或者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44 .2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者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者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缺失、索偿或者诉讼等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财产损伤是由甲方或者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第45条.保险45.1 乙方应按上海市要求办理的综合保险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工作与责任,投保办理本工程的综合保险,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综合保险先由甲方支付,最终按上海市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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