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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限制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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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限制情形.docx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限制情形【基本案情】何某2005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终止。2011年5月30日何某收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2011年6月30日与何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何某的要求下2011年6月8日公司组织其做体检,后医院告知何某胸片视野不清晰,需要重新拍片鉴定,但结果需要等到2011年7月7日才能做出。2011年6月30日,公司与何某办理离职手续。2011年7月何某的检查结果显示“尘肺壹期”。2011年10月,公司为何某申报工伤,2011年12月20日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20日,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何某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7级。2013年1月6日,何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11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裁定公司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份的工资61000元;3、裁定公司支付节假日奖金损失共计10000元。【审理结果】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做出的与何某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到2012年11月20日。公司向何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61000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评析】本案件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何终止的问题及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出现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如何延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1、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等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与员工办理终止用工手续,否则如因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劳动者仍在原公司工作的,视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单位再以合同终止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北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按照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若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所在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当发生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六)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做离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为员工做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患职业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若发现员工是疑似职业病的,在劳动者诊断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3、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被排除职业病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如果经诊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属于7-10级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5-6级的劳动者提出也可终止劳动关系。(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1-4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不可以终止。2、5-6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后可以终止。3、7-10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如期终止。(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如果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顺延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而非累计工作年限。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专职人员延长期限等于其在工会职务任职期限,从任职之日起计算。非专职人员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期期满。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延期到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三、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劳动合同到期,出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位)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举证责任在单位,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合同到期后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还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案中,虽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6月30日合同期满,但因何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公司应在何某离职前对其做离职前职业病检查,在未排查前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合同,应当续延至结果做出或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作出后才能确定。根据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2年11月20做出的何某被认定为7级伤残的鉴定,公司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续延到2012年11月20日。公司应向何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何某未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法院未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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