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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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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日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贝Il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日照市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影响日照发展的各种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全市总体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日照实际,制定本预案。1. 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日照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对我市造成重要影响,应由日照市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依法应对,科技支撑、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工作原则。1.3 事件分类通过对全市各行业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全市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全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舆情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1.4 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底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应急资源简要情况应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1.5 分级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协调联动原则。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分别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和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属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预案分级标准,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应对或进行先期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支援请求。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和市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主要牵头部门响应支援。1.6 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级及其以下级别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政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政府。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或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县级及以下政府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响应分级以及响应措施分别作出规定。2应急预案体系2. 1应急预案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总体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2)专项应急预案。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一种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根据本级总体应急预案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3)部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弓I。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鼓励采用图表加文字说明的方式单独编制,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2)应急行动方案。应急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应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3组织指挥体系3. 1市级领导机制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3. 2市级指挥机制与工作机构根据日照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同志组成。具体组成由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3. 2.1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本指挥部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指挥调度、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本领域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报市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2)负责组织开展本指挥部相关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本领域应急队伍、专家和应急物资装备等日常协调和联系;(3)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4)制定本指挥部相关突发事件演练计划,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5)依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6)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各相关牵头负责部门,由其负责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3.2.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承担相应职责,应服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所在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响应措施,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保障。3. 2.3联合应急指挥部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市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的市联合应对突发事件,省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市与相邻地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参与处置的地市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3.3 区县、功能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3.4 乡镇(街道)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3. 5现场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在现场的市级领导同志、牵头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他到现场的市级部门和事发区县、功能区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现场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综合协调、专家支持、抢险救援、秩序维持、医疗救治、疏散安置、现场信息、交通运输、后勤保障、新闻工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的建议。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专家支持组:负责针对险情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决策;提出人员、物资、装备建议;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险情研判;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参与事故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秩序维持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撤离或转移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疏散安置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保障被疏散、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现场信息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交通运输组: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相关车辆、船舶及时到位;抢修损毁道路桥梁。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后处置组:负责组织人员清理巡查现场,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及次生灾害;对临时征用物资、设备进行补偿;评估灾情,保险理赔,根据情况进行灾后重建。调查评估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灾害损失,撰写调查评估报告。3.6专家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充分考察吸收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纳入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4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4.1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1)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2)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4. 2监测与预警4. 2.1监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相关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判。4. 2.2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D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工作,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由各区县(功能区)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研判报告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政府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统筹运用应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无遗漏。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通知有关救援队伍,落实相关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相关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联系避难场所,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4)解除预警措施。经分析研判确认突发事件风险降低或解除,应及时调整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措施,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4. 3应急处置与救援4.3. 1信息报告(1)各区县、功能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河(湖)长、林长、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加强对网格员的集中统一培训和考核,提高基层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的能力。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2)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接到上级和市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45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最新规定时限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要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及人员伤亡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随后要随时续报事件发展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续报信息可包括事件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判的可能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4. 3.2信息处理(D各级各部门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2)市级各部门需向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3)省级及以上驻市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等)向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前,应先向市政府通报情况;若事态紧急,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的,应同时向市政府通报情况。(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5)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6)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上级政府。4.3.3先期应急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的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社区(村居)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4)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4.3.4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全面了解掌握现场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受点和分发点、新闻(信息)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制、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根据需要为参加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4.3.5基本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治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积极搜救失联人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对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正常运行时,市、县级政府应主动响应中央和省的部署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4.3.6信息发布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各级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虚假信息。4.3.7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和市内部分区县、功能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4.3.8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降低响应等级或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4.4恢复与重建4.4.1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4.4.2恢复重建健全市政府统筹指导、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费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斐源融合、效能提升。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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